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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制度下包揽税收的人。
代表当时上层金融家,由他们制定税收最高额,大量出现于16世纪。在路易十四时代,包税人已享有重大利益。
1691年成立“包税人公司”。1726年制定《国王包税法》,由财政总监将包税权授予一个金融家(为期6年),由其他包税人作保。包税人承包税收时通常为40人组成团体(1756—1780年间为60人)。1792年12月2日制定宪议会废除了包税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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