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试教育行政人员考试条例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制定。1930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共六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具有在国内外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修教育学、哲学、文学等学科三年以上毕业得有证书等六款资格之一者,可应教育行政人员高等考试;考试科目,第一试为国文、党义,第二试包括国民政府组织法等八种必试科目和师范教育等十种选试科目,第三试就应试人必试科目及其经验进行面试。1931年6月19日,对第二试部分科目作了修订。1933年5月23日第二次修正公布,将各试名目改为甄录试、正试、面试,甄录试科目增加为六种,正试之必试、选试科目均减为五种。1935年8月5日第三次修正公布,将《条例》改称《规则》,各试名目恢复为第一、二、三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