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试及格人员县长挑选条例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制定。1943年6月3日公布施行。共十四条。规定高等考试及格人员年满三十岁,曾任荐任职一年以上而有行政经验者,或有三年以上关于地方行政之经验者,得应县长挑选。县长挑选分考后挑选与定年挑选,考后挑选于每届高等考试再试完毕后行之,定年挑选每三年举行一次。举行县长挑选时设县长挑选委员会,置委员长一人特派,委员六至十人简派,并由国民政府简派监察委员监挑。县长挑选就有关县政之重要法规及应挑人之识见、经验、言词、体格以面试行之,挑取名额由考试院先期咨商行政院定之。挑取人员由铨叙部递呈国民政府分发各省政府任用;分发人员到省后应尽先以县长任用,但有依法应县长考试及格人员时应依次轮补;在以县长任用前,得由省政府暂以他项荐任职任用或酌派职务,并支荐任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