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试会计人员会计师考试条例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制定。1930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共七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具有在国内外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修经济、财政、商业等学科三年以上毕业得有证书等五款资格之一者,得应会计人员高等考试;考试科目,第一试为国文、党义,第二试包括国民政府组织法等九种必试科目和行政法大意等十二种选试科目,第三试就应试人必试科目及其经验进行面试;考试及格人员,得依法充任会计师。1931年6月19日,对第二试部分科目作了修订。1933年5月23日第二次修正公布,删除了考试及格者可充任会计师的规定,改名为《高等考试会计人员考试条例》;将初试各试名目改为甄录试、正试、面试,甄录试科目增加为六种,正试之必试、选试科目分别减为六种和五种。1935年8月5日第三次修正公布,改名为《高等考试会计审计人员考试规则》,将应考资格增为七种,考试次第改为第一试、第二试,第一试之科目相当于原正试;第二试分笔试和口试,分别相当于原甄录试和面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