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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高度危险责任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从事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或者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包括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等高度危险作业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人损害责任和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核材料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两种高度危险责任的角度是不同的,前者着眼于作业人的行为,后者更看重利用、占有、储存、运输危险品的人的行为是否不当。对于高度危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9章用了9个条款作了专门规定,并且将高度危险责任与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及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并列,立法体例上采用一般条款和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模式,反映出立法者对高度危险责任的特点及范围界定的态度,对列举的各类具体高度危险责任免责与减轻责任事由的明确,既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也便于该法的操作与落实。高度危险责任与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及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一般危险责任不同,它被法律归责的基础是其高度危险的特点。有的学者认为高度危险不同于一般危险,理由在于高度危险活动造成损害的危险度极高,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即使作业人非常谨慎地作业,也不能保证完全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而这类需要极高代价才能得到许可而从事的活动,本身就构成对周围人们的生活、生产环境安全状态的潜在危险。因此,对高度危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也应当是极为严格的,即使发生了不可抗力都不应免责。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列举式的不足,也为今后再有可能出现新的高度危险作业的致人损害责任提供法律适用的空间。但这只是一般条款,当法律对高度危险责任还有特别规定的时候,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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