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高商氏诬告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高商氏诬告案 高商氏诬告案此案发生于1915年。山东历城人高商氏诬告赵伍氏压死其子一案,曾经济南地方审判厅判决,因高商氏在未至确定审判前,已行自首,依刑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免除其刑。后济南地方检察官不服,提起控诉,其理由是:律文第一百八十二条所载“未至确定审判”一语,是指被诬告的事件,尚未经确定审判时,诬告人一经自白,则被诬告人可免意外的受害,所以法律不惜规定免刑,鼓励诬告者主动澄清事实。但是该条适用有一个时间限制,即在被诬告的事件,业经追诉审判,但尚未判决确定时,诬告人若自行坦白。则可援用此条,酌量免得刑。若诬告人在其所诬告的事件未提起公诉前,就证明其是属诬告,此时被诬告的人已无意外受害之虑,当然不能援用自白免刑的条文,以免与立法的用意不符。如果仅就律文字面诠解,置立法用意于不顾,谓凡诬告之罪,若在确定审判以前自白的,皆得免刑。则诬告罪的被告人,在宣判而未确定之时,看罪责难逃,全都自白以图避免刑罚,则《暂行新刑律》第十二章伪证及诬告罪岂非几同虚设吗?本案高商氏诬告赵伍氏压死其子,是在侦察中证明诬告,当时所诉追的,是高商氏诬告的事件,并非赵伍氏被诬告的事件,两事不可混谈,就法意而言,对于被诬告事件未至确定审判而自白者,才能酌免刑罚,本案起诉后,仅有诬告事件,而被诬告事件已不存,原判强行混同,遽予免刑,引律似失当。山东高等审判厅则认为原判是正确的,理由是:其立法本意是为保护被诬告人。如必限定被诬告人业经追诉以后,诬告人的自白方为有效,虽于刑事政策上没什么相违背的,但公诉权有一定的时效,该管检察厅得对于被告诉的事件,在一定的时效内可追诉它。被诬告人非经公诉权消灭,其危险依然存在。最终大理院做出了简单而又明确的解释,从而结束了这场争论。大理院认为:刑律第一百八十二条的“未至确定审判”一语,应包括被诬告事件在侦察中而言,即使对被诬告事件的侦察结束,未予起诉,诬告者若经自白,仍得适用该项免除其刑的规定。 ☚ 强行盗窃案 宗嗣承继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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