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骆春奸拐刘女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骆春奸拐刘女案 骆春奸拐刘女案此案发生在清朝嘉庆十七年(公元1812年)。湖北省民李帼珍与李帼俊系共祖弟兄。李帼珍过继李帼俊之子李恒为嗣,并为其娶刘女为童养媳。骆春与刘女调戏成奸,常相私通。一次骆春到李家与刘女偷欢,被李帼俊撞见,拦住痛骂一顿。骆春央求其隐瞒不报,许以资产作为报偿,李帼俊贪财应允,骆春即与刘女奸宿。为与刘女通奸,骆春陆续付给李帼俊许多钱财。后来,骆春将刘女拐逃出外,暂住王方氏家中。王方氏告知李帼珍,由其将刘女领回,李帼珍向刘女问悉前情,斥责李帼俊无耻。李帼俊见事败露,畏罪自缢而死。案发后,经湖北巡抚审理,查明案情,据《大清律例》规定;“妇女与人通奸致并为纵容之父母一经见闻,杀奸不遂羞忿自尽者,拟绞立决,奸夫杖一百,徒三年。若父母纵容通奸,后因奸情败露愧迫自尽者,妇女实发关防给兵丁为奴,奸夫止科奸罪。”而此案刘女之夫李恒虽系纵奸之李帼俊亲子,但已出继与李帼珍为嗣,所以刘女与李帼俊降服大功。该巡抚认为此案“应按功服科断”,而不能照例前述《大清律例》关于父母纵奸之条科断。因此,该巡抚将刘女依照“被诱本例”减等判处徒刑。 ☚ 丁炳伤人致死案 梁源等私雕假印诓骗钱粮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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