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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马达加斯加全国人民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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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马达加斯加全国人民议会

马达加斯加全国人民议会

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该国原为法国殖民地。1958年10月成立“法兰西共同体”内的自治共和国。1960年6月26日宣告独立。全国人民议会的前身为1959年4月成立的制宪议会以及1960年9月5日成立的国民议会。1972年4月至5月间,马达加斯加爆发大规模工人运动、学生运动,齐腊纳纳总统被迫宣布交权。同年5月18日,由武装部队总参谋长拉马南佐阿将军组成的军政府宣布解散议会。1975年6月拉齐拉卡总统执政后,通过新宪法。1977年7月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议会选举产生,共有议员137名,议员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议员候选人必须由参加“全国保卫革命阵线”的革命组织和党派提名。议员按6个法里塔尼(相当于省级) 分配名额: 塔那那利弗33名,菲亚纳兰楚阿28名,塔马塔夫22名,图莱亚尔22名,马任加21名,迪耶果-苏瓦雷斯11名。全国人民议会的主要职权是: 制定选举法、人权法、民法、刑法; 讨论和通过国家发展计划、国家预算; 制定关于组织国防、地方和军队官员、国家工作人员、商业和劳工等方面的基本法; 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对政府的活动进行质询和调查; 批准各项条约和协定; 在3/4以上议员赞同下可向共和国总统提出公民投票的建议。全国人民议会设常设局,由议长1名,副议长5名,财务行政官2名组成并主持议会工作。议会下设财政经济、司法、外交、文化教育和社会事务、农村发展和复兴等5个委员会,5位副议长分别兼任委员会主席。议会每年举行两次例会,每次例会时间在30天至60天之间,根据共和国总统或2/3以上议员要求,可在特定时间内召开特别会议。会议一般公开举行,但若议会常设局或1/4以上议员要求,亦可秘密举行。第2届全国人民议会于1983年8月28日选举产生,共有议员137名,议席分配是: 马达加斯加革命先锋占117席,独立大会党9席,争取全国统一人民跃进党6席,卑贱者争取政权党3席,争取马达加斯加独立全国运动2席。第三届全国人民议会于1988年5月13日选举产生,吕西安-扎维埃·米歇尔-安德里亚纳拉欣贾卡重新当选为议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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