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马萨诸塞州宪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马萨诸塞州宪法原名“马萨诸塞共同体宪法”。1780年制定,至1987年底有116项修正案。是美国历史最长的州宪法。该州宪法中的“权利法案”为联邦宪法所仿效。主要内容: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的议会称为“大法庭”,众议院由160名议员组成,参议院由40名议员组成,两院议员均由选举产生,任期2年。例会于每年1月开始举行,州长应多数议员签名请求可召开特别会议。州长是行政首脑。州长、副州长等最重要行政官员由选举产生,任期4年,州长有权任命州政府各部部长,法官(经副州长和8名地区选举的官员组成的行政委员会同意)。法院系统由最高司法庭、高级法院、地区和市法院组成。法官由州长经行政委员会同意任命,终身任职。宪法修正案由制宪会议、或两院中一院的多数、或3%的选民以“创制请愿”形式提出,议会两院在连续两次会议中以多数通过,然后交由选民在下一次州的选举中投票通过才能生效。 马萨诸塞州宪法美国诸州中颁布较迟的一部宪法。1780年6月由马萨诸塞州制宪委员会制定,市镇议会批准。这部宪法的制定历时6年,由约翰·亚当斯草拟,在美国历史上首创了用制宪会议制宪的方法,也为当今各国所仿效。该法用 “权利宣言”的形式,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以 “三权分立”原则规定政权组织结构。规定州长拥有超越立法权之上的行政权,有权否决立法机关通过的议案,委派官吏和司法官吏。司法官为终身制。参议院对众议院有控制权。各镇选举1名众议院议员。该法对选举规定了较高的财产资格限制。宪法修改采用修正案的形式。为适应该州情况的变化,已经增加了许多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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