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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马尔代夫共和国宪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马尔代夫共和国宪法

1968年11月11日颁布,共10章89条,后经数次修改。主要内容:马尔代夫是共和国,伊斯兰教是国教,遵守教规和法律是公民的义务;国家权力来自公民,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内阁(部长会议)和国民议会(公民议会)实施对国家的管理,国民议会的议员大多由普选产生,部分由总统指定;议会推荐总统和总理候选人,监督总统和政府行使主要的国家立法权;总统由议会提名,由公民投票选举,有权批准或驳回已经议会通过的法案,有权任免总理和其他内阁成员,有权颁布应急法令、决定大赦和特赦、颁发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总理承担国家行政管理责任;若议会通过对总理或任一部长的不信任案,则该人必须向总统提出辞职;司法审判权和教律裁判权,由总统任命的机构行使;总统是马尔代夫传播伊斯兰教的最高权威;议员、总统、总理和部长,都必须是逊尼派穆斯林;对宪法条款的任何修改或增删,必须经国民特别会议。

马尔代夫共和国宪法

现行宪法。1968年11月11日颁布。后经多次修改。共11部分89条。规定马尔代夫是一个联合的、主权的和完全独立的共和国。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国民议会行使立法权,国民议会48名议员中,8名由总统任命,首都马累和19个环礁各选举2名,任期5年。总统是国家元首,拥有全部行政权。总统候选人由国民议会提名,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内阁协助总统工作,对议会负责。总统根据国民议会的提名任命总理,根据总理提议任免各部部长。司法机构由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违警罪法院以及伊斯兰教法法院和伊斯兰教特别法庭组成,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由总统任命。国民特别会议由各部部长、国民议会议员、选举产生的46名代表和总统指定的8名代表组成。总统有权在必要时召集国民特别会议,以多数决议的方式决定修改宪法、改变币制、通过领土租借法律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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