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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马寿华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马寿华1893—1977

安徽涡阳人
曾任台湾“行政法院”院长,东吴大学教授等职。著有《刑事诉论律释义》、《刑法总论》、《国画之主旨》等。
字:木轩
号:小静、小静斋主人

马寿华

马寿华先生纪念集 (台湾)马寿华先生纪念集编委会编印
1978年版252页
诗书画三绝马寿华王柳敏*自立晚报1970年11月15日

马寿华先生的学问道德
画坛名贤马寿华
陈海涛*中国一周1962年628期
*美哉中华1969年4期
书画温润的马寿华
马寿华(1893-1977)
姚梦谷
赵子瑜 邱奕松
*中央月刊1978年10卷8期
*传记文学1983年43卷1期,*民国人物
小传第103页
访书画名家马寿华先生
马木轩先生小传
马寿华
李德安
编委会
*当代名人风范(4)第1259页
*学府纪闻·国立河南大学第202页
*革命人物志第20集第139页
功在国家 艺重士林——敬悼马木轩先生王昇*革命人物志第20集第142页
马寿华

马寿华1893~1977

字木轩,号小静,自署小静斋主人。1911年河南法政学堂毕业,历任河南、山西、湖北、安徽等省高等审检厅法官及厅长,河南法政专门学校教授。1927年后,任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司长、南京特别市政府秘书长等职。1932年退居上海,从事律师工作。1946年去台湾,任台湾省政府“财政厅厅长”、台湾“行政法院院长”等职。1972年退休,受聘为国民党“总统府国策顾问”。擅长书法绘画。病逝于台北。著有《刑事诉讼律释义》、《刑法总论》、《国画之主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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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寿华1883—1977

字木轩,号小静, 自署小静齐王。安徽涡阳人。1911年毕业干河南法政学堂。中华民国建立后,历任河南、山西、湖北等省地方高等审察厅法官及厅长。1927年初任最高法院委员。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历任司法处长、司法行政部司长兼法官甄叙委员会甄拔律师委员会委员、南京特别市秘书长等职。1931年退居上海,执律师业务。1947年去台湾。历任台湾省政府委员兼台湾省物资调节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政府财政厅长、台湾土地银行董事长等职。1950年转任台湾国民党当局“司法院”秘书长。1952年任“行政司法院长”兼“司法院”法规研究委员会副委员长。1965年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1971年退休。受聘“总统府”国策顾问。还曾担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文官高等考试典试委员”、“教育部”美育委员及学术审议委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委员会委员、台湾“中国美术协会”及“中国书法协会”理事长、中山学术文化基金会文艺创作奖励审议委员会召集人、“国家文艺基金管理委员会”评议委员兼评审委员等职。还被聘为日本教育书道联盟最高顾问、全日本书道联合会名誉会长。1977年12月28日在台北病逝。著有《刑事诉讼律释义》、《刑法总论》、《台湾完成耕者有其田法制实录》、《元代美术》、《国画之主旨》、《美术教育》、《漫谈我国书法》等。

马寿华

马寿华

字木轩、小静,安徽涡阳人,1892年生。1911年毕业于河南法政学堂,历任河南、山西、湖北各级法院法官。1927年任武汉政府最高法院委员。南京政府建立后,任司法部处长、司法行政部司长、南京特别市政府秘书长。抗日战争胜利后,任台湾省政府委员兼代财政厅长、台湾省物资调节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土地银行董事长。1950年5月任台湾当局“司法院”秘书长。1952年8月任 “行政法院” 院长。1965年10月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1972年7月被聘为“总统府”国策顾问。其精于书画,先后当选为台湾书法学会理事长、台湾美术协会理事长、“中(台) 日书法国际会议”议长、“国际艺术文学协会”终身会员。1977年12月28日在台北去世。著有 《刑法总论》《刑事诉讼律释义》《台湾完成耕者有其田法治实录》《国画之主旨》《美术教育》《漫谈我国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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