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香港证券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香港证券立法 香港证券立法港英政府于1974年公布实施的证券法案。在此之前,港英政府对证券市场采取自由放任政策。1974~1987年香港股市大崩溃后,香港当局遂放弃自由放任的政策,成立证券监察委员会,加强对上市公司和股票市场的监管。规定上市公司实行公开原则,必须在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股权结构、有关个人的资金往来关系、对其他公司的控股情况等。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公布重要交易等商业资料,以及在经营中出现超过其资产值20%的亏损,也应立即通知证监处、新闻界和股东。公司上市时应由证监处及交易所事先通过招股书和其他文件;证监处监理专门人员如认为某公司的有关资料将影响股票市场时,可以书面通知交易所将其停牌。股票交易所需要费用有两种,一种是经纪佣金,一般不超过5‰。二是印花税,每笔股票交易都须缴纳6‰的印花税,由买卖双方各付3‰。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成立由22人组成的理事会,作为一个独立的决策机构。联交所建立了一个专业性较强的行政领导班子。1989年5月成立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这些机构形成了对股票市场监管的多层次的相互联系的组织。联交所理事会有对机构内的高级行政人员和机构内的行政运作的监管责任。联交所设联交所会员监察部,专门监察联交所的会员有无遵守有关法例和规则,确认会员正直、公平和财政稳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香港证券事务监督委员会是股市的社会监督机构。港督委任其成员,并授与一定的权力,如:批准联交所的组织大纲、章程及规则;在若干情况下可以撤销对交易所的认可或停牌;可以设立纪律委员会,委任调查人员,调查违法行为等。证券及商品交易监理专员办事处,是港府行政职能部门,它监察香港股市,监察认可股票经纪,主管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和商品交易事务监察委员会的行政工作。 ☚ 证券交易市场的立法 美国证券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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