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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香港立法局议员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香港立法局议员

1985年9月以前,由官守议员和委任(非官守)议员两部分组成。在第二次大战后的1947年,议员人数为16人,中央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签订前的1984年为47人(官守议员17人,委任〔非官守〕议员30人),1985年9月以后增加民选议员24人,1990年的立法局(1988—1991)人数为57人(主席〔港督〕1人、当然官守议员〔布政司、财政司、律政司〕3人、官守议员〔政府官员〕7人、委任议员20人、民选议员26人)。官守及委任议员由港督经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批准后任命。民选议员产生的途径:一是由区议员、市政局议员、区域市政局议员所组成的选举团组织中选出,二是由专业人士组成的功能团体组别中选出。新一届立法局(1991—1995)的人数为60人: 1991年9月15日举行了第一次分区直接选举选出议员18人(全港分9个选区,每区2人),另外由全港功能团体组成的18个功能团体组别选出功能组别议员21人,港督委任议员(包括立法局副主席) 18人,另有当然官守议员3人。立法局任期4年,下届立法局将于1995年组成,届时将只有分区直选和功能组别选出的两类议员,没有委任议员。立法局议员的职能为:研究、审议和通过法律条例、处理公众申诉、监察公共开支和政府工作效率以及辩论公众关注的重要问题。议员中设首席议员,负责协调非官守议员的意见,由资历较深的议员担任。首席议员主持每星期五举行的立法局内务会议(非官守议员全部参加),会上可成立审议条例草案、附属立法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专案小组,任何议员都可随意加入,专案小组在首次会议上推举召集人,小组议员在对法律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后,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代表或有关的团体和人士开会交换意见,随后向内务会议提出条例审议报告并进一步听取全体议员的意见。1989—1990年度共成立了30个专案小组。1976年以前,议员不领取任何报酬,1976年开始对2名来自基层的议员支付津贴,自1985年10月以后开始向议员支付月薪。香港立法局议员同时也是英联邦议会协会会员。

香港立法局议员

立法当局分官守议员和非官守议员。最初没有非官守议员,只有3名官守议员。到了1850年才首次有了非官守议员。1880年开始有华人议员1名 (伍廷芳),1896年有华人议员2名 (何启和韦玉),1929年立法局扩大成员,官守议员由5人增到9人,非官守议员由6人增到8人,其华人议员由2人增到3人。1946年5月,香港重光以后恢复的立法局,有官守议员9人,非官守议员7人。1951年,非官守议员增到8人。1964年,官守议员增加到12人,非官守议员增加到13人。总督为立法局当然主席。1973年,立法局中非官守议员15人,其中11位为华人,官守议员则有10人。立法局的官守议员,包括总督和4名当然官守议员,(即布政司、律政司、财政司、民政司)。除当然委员外,其它议员 (包括非官守议员)均获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批准,由总督委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续委任。1985年以后,立法局增加了一种民选议员。到1986年1月为止,公布的立法局议员,有当然议员4人,(即港督和布政司、财政司、律政司)任命议员29名,民选议员2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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