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银行体制
不设中央银行,由香港地区政府有关机构直接监督管理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少数大商业银行为核心,实行持牌银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注册接受存款公司组成的三级金融机构,以及尚有众多的保险公司和外国银行机构的体制。
概况 70年代以来,香港已逐步发展成为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目前香港虽是英国的殖民地,但作为一个自由港,其金融体制具有相对独立性。它现行的金融体制比较特殊,不设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管理是由香港地区政府财政司所属的银行监理处和银行咨询委员会负责,并通过汇丰银行和由政府参与的银行公会贯彻政府有关金融货币政策措施; 由汇丰、渣打(即麦加利)两家商业银行发行货币;银行条例是港府管理金融业的重要手段。香港的金融业十分发达,约每4000人、每40家企业和0.2平方公里市区即有一家银行机构。
体系构成 银行监理处是金融业务的主要管理机关,由银行业务监督专员对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现行的银行条例是1964年重新制定的。银行条例对银行的最低资本额、流动资产比率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某些授信及投资业务范围进行了限制;条例还规定,银行应为有限公司组织,银行的营业状况、帐目必须接受银行业务监察专员监督,监察专员有接管不健全银行的权力。
银行公会是根据1980年香港地区政府制定并通过的“银行公会法案”成立的。银行公会的成立代替了原有的“外汇银行公会”。按规定每一持牌银行(即根据银行条例注册登记获准开业的商业银行,又称“注册银行”)必须成为银行公会的会员,并执行银行公会制定的规则和决定。银行公会设有常务委员会,常委12名。其中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中国银行为永久委员。公会正副主席由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轮流担任。银行公会常委会取得财政司同意后,有权制订有关银行业务的规则,如确定最高存款利率和最低贷款利率等。银行公会每周举行一次会议,以检查、讨论利率和其他事项。
汇丰银行在香港银行体制中处于特殊地位。香港当局授权汇丰银行代理部分中央银行职能,除发行货币外,凡属当局的财政收支和储备、财政资金调拨、银行票据交换等,均由汇丰银行办理。通过行使这些职能,使汇丰银行得到大笔财政资金、拥有大量银行无息的票据交换头寸、接受当局委托干预外汇市场等特殊权利,加上该行董事长既在香港地区政府担任行政职务,又充任港督顾问,使该行对香港许多重大财政金融决策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香港的银行分为三级,第一级为持牌银行,每家银行实收资本不得少于一定的限额。持牌银行可以全面经营银行业务。第二级为持牌接受存款公司(“接受存款公司”是香港地区政府对允许接受存款的财务公司或商人银行赋予的统一名称)。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实收资本最低7500万港元,不得经营活期存款业务,每笔存款至少50万港元,存期最低3个月。第三级为注册接受存款公司。这类公司也不得经营活期存款业务,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港元,每笔存款至少5万港元,期限不得短于3年。按照香港当局的规定,只有注册接受存款公司,在经营一定年限后,并经营良好,资本额增加到规定数量,才能申请成为持牌接受存款公司;而只有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在经营一定年限后,并经营良好,资本额增至规定数量,才能申请成为持牌银行。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均须将业务情况按时呈报银行监理处核查。两种接受存款公司实际上是准银行和次准银行。
持牌接受存款公司主要经营证券包销、集团贷款、可转让定期存单买卖、企业财务咨询等业务,其业务具有批发性质;注册接受存款公司主要经营抵押放款、消费信贷、证券业务、黄金外汇买卖、保险代理等业务,其业务具有零售性质。由于两种接受存款公司不受银行公会统一存款利率协议的约束,可用较高利率公开与银行争夺存款,故香港银行一般都附设有接受存款公司;但由于近年来政府对接受存款公司的限制较严,开展业务也存在较大困难,故在70年代大量发展起来的接受存款公司,部分已被淘汰。
中国银行集团(简称“中银集团”),在香港共有13家银行和保险公司,在香港金融界是一支重要力量,它们的业务量仅次于汇丰银行集团和渣打银行集团。
由于香港金融业向国际化发展,不仅在当地设立的外资银行不断增多,许多未能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在香港设立了许多代表办事处。这类代表办事处虽不能在香港直接经营银行业务,但可为海外母行充任耳目,加强与香港代理行的关系,进行市场和工商业资信调查,配合本国海外企业扩展对香港及周围地区的贸易,代顾客策划海外投资、套息等金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