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工作机构。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规定,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为了保持香港的稳定和繁荣,国家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采取一系列的特殊政策,并保持50年不变。这些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证。根据宪法第31条“国家在必要时得以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的规定,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起草委员会名单,起草委员会正式成立。起草委员会由59人组成,其中香港委员23人,内地委员36人,主任委员姬鹏飞。起草委员会成立后,设立了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以及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和宗教5个专题小组,负责具体起草工作,并成立了总体工作小组,从总体上对条文进行调整和修改。1988年4月,起草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公布了基本法 (草案),在香港和内地广泛征求意见。1989年1月,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决定将基本法 (草案) 以及附件和有关文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布。同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公布基本法 (草案) 包括附件及其有关文件,再次在香港和内地广泛征求意见。1990年2月,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九次会议,对各专题小组提出的修改提案进行了表决通过,基本法(草案) 正式定稿。至此,基本法 (草案) 包括附件及其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全部完成。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起草委员会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并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 保加利亚争取权利和自由运动   首相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Committee for Drafting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6 14:2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