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香港现行政制中负责香港司法事务,审讯一切检控案件,裁定市民之间或市民与政府之间的民事纠纷的司法机构。香港法院分为5级,其权力由大至小的顺序排列为; 最高法院上诉庭(通称为高院上诉或合议庭)、最高法院原讼法庭(通称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裁判署 (附设儿童法庭)、各种专责法庭和审裁处,包括死因研究法庭、租务法庭、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和小额钱债审裁处。香港法院的终审权在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最高法院上诉庭按察司(按察司既最高法院法官)和原讼法庭按察司,由港督推荐,并由港督遵照英皇经由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颁发的训令委任。首席按察司也可根据《最高法院条例》任命暂委高院法官。地方法院法官、裁判司,由港督听取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的提名,以盖上公玺的委任状及授权令委任。首席按察司可依据 《地方法院条例》委任暂委地方法院法官。根据 《英皇利诺》规定,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的法官是终身制,不能罢免,除非该法官再无能力执行职务或行为不检。裁判司和同级法官的罢免,经由1至2名最高法院按察司组成的审裁委员会同意,并向港署会同行政局报告。经港督同意并呈报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经批准则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