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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雇佣条例》,香港雇员可以享受每年一定期限的有薪假期。雇员每工作满一年可以享受年休假。原规定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7天有薪假期,自1990年7月13日起,实行随工作年限逐年增长,最高可增至14天。年休假为连续性假期,如果雇员提出要求,可将不多于3天的假期分开使用。年休假工资相当于雇员每日所得的工资额。超时工资除外。一般情况下,不得以工资代替假期。自1990年7月开始,如经雇员同意,允许将超越10天以外的年假部分,以工资代替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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