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最高法院1844年设立,最初仅设首席法官1人,至1874年增设法官1人,至1912年才设置法官3人。1976年通过最高法院条例,始将最高法院分为上诉庭(或称上诉法院)和原讼庭。详见〔香港最高法院上诉庭〕和〔香港最高法院原讼庭〕。
香港最高法院香港对一切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管辖权的审判机关。1844年正式启用。由一个原讼法庭和一个上诉法庭组成。原讼法庭在刑事和民事方面的管辖权均无限制;上诉法庭负责审理上诉案件和裁决等级较低的法庭所提交的法律问题。最高法院法官是按察司,首长是首席按察司。参见[最高法院原讼法庭]、[最高法院上诉法庭]、[按察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