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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香港地方法院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香港地方法院

香港最高法院原讼庭和裁判司署之间的一级法院。1953年设立,对民、刑案件都有管辖权。民事方面,有权审理港币12万元以下的索赔案件和年租金、应课差饷值不超过港币10万元的收地纠纷,也有权审理有关印花税额的上诉案件;所有离婚、收养以及其他家庭纠纷都应先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刑事方面,除谋杀、误杀和强奸等严重案件由最高法院原讼庭审理外,有权审理判刑不超过7年的案件,由法官1人主审,不设陪审团。1990年有地方法院法官31人,分驻于设在港岛、荃湾、沙田、屯门的4所地方法院,有关离婚、收养等与家庭有关的案件则由设于最高法院大楼的地方法院审理。地方法院法官由港督任命。1987年1月以前任命的法官,任期到60岁为止,届时也可以延长,不能超过65岁;1987年1月以后任命的法官任期到65岁,届时不予延长。1990年地方法院受理案件共48,018件。


香港地方法院

行使香港最高法院原有的简易审判权的一级法院。设立于1953年,按地区设立四所,分别在港岛中区、九龙、荃湾和粉岭。地方法院审裁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权力有限。在民事方面,有权审理诉讼标的额6万元以下的民事纠纷及年租或应课差饷租值4.5万元以下的土地纠纷案件。在刑事方面,可审理较严重的案件,但谋杀、误杀、强奸等少数严重案件除外。对被告所判监禁刑期不得超过7年。地方法院有权受理有关印花税和差饷的上诉案件。不服地方法院的判决,可在宣布决定后14日内向最高法院上诉庭上诉。地方法院法官,从在英国法庭担任过民事或刑事辩护人,或者在英联邦任何国家或地区担任过司法文官,或者在香港曾被任命为裁判司、经历司或法律援助处正、副处长至少有5年工作资历的人员中任命。法官人选由首席按察司与律政司、经历司商定后向总督推荐,英国外交及联邦事物大臣也可从英联邦国家或地区中推荐人选。推荐的人选,均由总督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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