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蓬拖网捕鱼注册立法
加蓬1979年《关于管理拖网捕捞和渔船注册的法令》第1条规定,对每年度拖网捕鱼或捕虾,由水林部长的政令决定以下事项:(1)允许捕捞的船只的最大数量;(2)关于以下三类渔船的各类的开发捕捞区:第一类:装备1到2台发动机(各发动机的总马力低于或等于600马力)的拖网船;第二类:装备1或2台发动机(各发动机的总马力合计为600-1200马力)的拖网船;第三类:装备1或2台发动机(总马力合计在1200马力以上)的拖网船。第6条规定,在加蓬港口注册的所有渔船,不论其从事何种捕捞,都是海商主管部长和水林主管部长联合签署的命令所管理的对象。所有渔船的暂时进入渔区的批准按同样的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