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共17条。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主要内容是: 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分为三级: 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各级风景名胜区均制定规划,以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划定其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划分景区和其他功能区,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统筹安排公用、服务及其他设施,估算投资和效益等;对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都应当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保护措施,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应当充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游览活动,宣传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爱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Temporary Administration Provisions of Scenic Spots and Historical Sites中国为保护、利用、开发和加强管理风景名胜资源而制定的一项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5年6月7日发布。规定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分为县、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三级。各级风景名胜区都应制定规划,划定外围保护地带,划分功能区和风景区,确定保护措施。在风景名胜区和保护带内的建设都应与景观相协调。风景区内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都应调查、鉴定,制定保护措施,并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调查评估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风景名胜区及保护带内林木,不分权属都应按规划抚育,古树名木,严禁采伐。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采集,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范围内进行。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同日生效。共17条。为加强对风景名胜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而制定。主要对风景名胜区的范围、级别、管理机构、规划、保护措施以及违法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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