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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1998年《国家公园法》第1部分第1.5.8条规定:(1)按规定,议会主席可以宣布公园内任何尚处于自然状态或能恢复自然状态的区域为自然荒野区。(2)部长不能批准在荒野区域内从事有可能损害其荒野特征的任何活动。(3)出于以下目的,如有必要,部长可考虑批准在荒野区域内从事活动:公园管理;公共安全;提供包括道路及宿营地在内的基础设施;依照本条或议会其他法令所批准的从事可更新资源的传统利用活动;利用航空设备进入该区域的边远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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