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领海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领海lǐnghǎi沿海国家主权管辖下的距海岸线一定宽度的海域。 领海lǐng hǎi距离一国海岸线一定宽度的海域,是该国领土的组成部分。1903年特社译《世界通史·近世史·第二期》:“俄国割苦里美之一部,使俄国商船得自由往来于土国之领海。”◇领水。 公海;领海○公海gōng hǎi(名)各国都可使用、不受任何国家权力支配的海域。 ●领海lǐng hǎi(名)距离一国海岸线一定宽度的海域,是该国领土的组成部分。 领海←→领空lǐng hǎi ← → lǐng kōng领海:沿一国海岸线一定宽度的海域,是该国领土的一部分。 公海←→领海gōng hǎi ← → lǐng hǎi公海:各国都可使用的公有的海域。 领海 领海在一国主权下邻接其海岸或群岛水域的一定范围的海域。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主权不仅及于领海的海域,还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沿海国对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独占沿海航运权:有权制定有关航行、关税、卫生及国家安全方面法令,并采取相应措施;在领海内有司法管辖权。外国船舶通过时不得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不得违反国际法。每一国家有权规定其领海的宽度,一般从其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 ☚ 国家对海域管辖范围 基线 ☛ 区域 区域区(山~;边~;老~;富~) 营(营宇;营域) 圈(~地) 带 另见:地区 范围 ☚ 地区 偏僻 ☛ 领海territorial sea又称“沿岸水”或“海水带”或“边缘海”,有时还称为“领水”,邻接陆地领土和内水的向外一定宽度的海域。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受国家主权支配。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规定,“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留了上述定义,并补充了群岛国领海的内容,即沿海国的主权“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1992年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领海有时被称为领水。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肯定了领海一词。领海制度是基于沿岸海域对国家的经济和安全的价值而在历史上逐渐形成的。17世纪初,意大利法学家真提利明确提出了国家领土包括毗连的海域。18世纪先后出现了关于领海宽度的大炮射程说和三海里界限的主张,并在法律上出现了领海宽度的规定。本世纪以来,一些国际条约明确肯定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领海。例如1919《巴黎航空管理公约》规定,国家领土应包括毗连的领水。每一国家对于其领土上的空间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国家对领海行使主权,领海内的一切资源归沿海国所有,沿海国有对资源从事开发和利用的排他权利。外国法人和自然人非经许可不得在领海内从事捕鱼和其他开发资源的活动。沿海国享有沿岸航运权或称沿岸贸易权,即只有本国船舶有权从事本国港口之间的航运和贸易,除非沿海国与他国另有协议。沿海国在领海内有防卫权,有权采取如划定禁航区等安全措施。未经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进入领海上空。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外国军舰通过领海,根据国际实践,有些国家要求事先通知和事先许可,或对一次通过的军舰数量和总吨位予以限制。在领海内,外国船舶必须遵守沿海国有关航行、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各项法律和规章。遇有违反法律和规章的情形,对有关责任者可进行法律制裁,除行政处罚外,可依法诉诸司法程序。外国军舰和用于非商业目的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 领海邻接一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并处于该国主权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领海外部界线的确定方法有三种:(1) 交圆法、(2) 共同切线法、(3) 平行线法。领海属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由沿海国行使主仅,但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领海海域及海底。 领海邻接一国陆地领土并处于该国主权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亦称领水。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沿海国有权确定本国的领海宽度,但最大不应超过12 n mile。但实际上各国的领海宽度从3 n mile到200 n mile不等,先后曾有3、4、6、10、12、15、20、24、50、100、150、200 n mile等,其中采用12 n mile领海宽度的国家最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规定,中国采用12 n mile领海宽度。 领海沿海国在与其海岸或内水相毗连的、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群岛国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为12海里。但目前从3海里到200海里都有。我国1958年宣布领海宽度为12海里,符合公约规定。 领海 领海territorial sea与沿海国家的海岸或内水相邻的,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领海及其领海以上的空间及其海床和底土均受沿岸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1958年日内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规定,“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的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基本上保留了这一定义,同时增添了群岛国领海的内容。该条规定,在群岛国的情形之下,沿海国的主权,“则及于群岛水域的外邻接的一带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可根据本国的地理特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需要,并照顾到邻国的正当利益和国际航行的便利,在12海里宽度范围内确定领海宽度。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 ☚ 国际海底 国家管辖海域 ☛ 领海沿海国从其全部海岸的最低落潮线或选定一条基线向外延伸,划出一定宽度属于其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带海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划定领海宽度属于国家主权,国际间从来没有统一规定,沿海国有权根据自己国家的地理特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需要,并照顾邻国的正当利益和国际航行,合理地确定其领海范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但对领海宽度的最大范围作了限制,规定领海宽度不超过12海里。目前世界各国宣布的领海宽度为3海里到200海里不等。1958年我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和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领海的划分采用直基线法。根据中国政府声明的原则,远离大陆的岛屿,如台湾鸟、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等,同样应按照直基线法在岛屿或群岛的周围单独确定领海线。沿海国对其领海的主权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物都具有排他的管辖权,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权,航行管理权,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司法管辖权等。但是,沿海国对其领海主权的行使,要受到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在一国领海内,外国船舶可享有无害通过权。沿海国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的司法管辖权受到国际法的限制。 领海 领海领海指邻接一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并处于该国主权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又称边缘海或领水。 ☚ 海洋运河 大陆架 ☛ 领海 领海沿国家海岸一定宽度的带状海域,包括其上空和海底在内均属于沿海国领土主权管辖的海洋部分。领海宽度,国际上没有统一规定。各沿海国根据主权可以按本国地理特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需要,并照顾到邻国正当利益和国际航行便利,合理确定其领海范围。各沿海国现有领海宽度从3海里到200海里不等。我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宣布领海宽度为12海里。测定领海宽度的起点所连接的线称为领海基线,从基线到领海外侧界线的距离即为领海宽度。外侧的界限无论取哪一点与基线上最近点的距离都与领海的宽度相等。划定领海外侧的界限,使用圆周弧外切法。从基线各点连续划出与领海宽度相等的半圆,这些圆周弧线的外切点形成的一条线就是领海的外侧界限。据此,在近海航行中,船舶在海图上求船舶的所在位置时,用与领海宽度比例尺相等的半径画圆弧,圆规触及基线时便知道是在领海之内,尚未触及基线时便是在领海之外。在国际法上,把海洋表面分为公海和领海,分别适用公海制度和领海制度。由于对一切国家既要保证公海自由,又要把领海置于沿海国的排他主权支配之下,因而围绕两者以何处为界的问题,在各国间经常发生冲突。这样,在公海制度和领海制度的界限问题上起决定作用的领海宽度问题,就显得特别重要,在国际法中至今也未解决。 ☚ 领水 最后证据 ☛ 领海territorial sea 领海territorial sea 领海territorial waters 领海territorial waters (/sea) 领海territorial waters 领海territorial waters; territorial sea; mare clausum[拉](closed sea,a sea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a particular count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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