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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领海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领海lǐnghǎi

沿海国家主权管辖下的距海岸线一定宽度的海域。

领海lǐng hǎi

距离一国海岸线一定宽度的海域,是该国领土的组成部分。1903年特社译《世界通史·近世史·第二期》:“俄国割苦里美之一部,使俄国商船得自由往来于土国之领海。”◇领水。

公海;领海

○公海gōng hǎi

(名)各国都可使用、不受任何国家权力支配的海域。

●领海lǐng hǎi

(名)距离一国海岸线一定宽度的海域,是该国领土的组成部分。

领海←→领空lǐng hǎi ← → lǐng kōng

领海:沿一国海岸线一定宽度的海域,是该国领土的一部分。
领空:一个国家的陆地、领水和领海上的整个空间,是该国领土的组成部分。
【例】 今天我们保卫国防的第一项重大任务就是防守海岸线,保卫领海。(朱德: 《建设海军 保卫海防》) 逐渐地在这个基础上建成一支完全新式的、强大的人民空军。这支空军,要在我们所有的……领空上完全取得制空权,能够击退任何侵略者的进攻。(朱德: 《建设一支强大的人民空军》)


公海←→领海gōng hǎi ← → lǐng hǎi

公海:各国都可使用的公有的海域。
领海:属于某国所有的距离某国海岸线一定宽度的海域。
【例】 正在这时候,空军的一颗警戒卫星发现,一艘某国的核潜“斯捷号”,从巴士海峡北上,潜伏在这里附近的公海上。(高炜宾: 《潜伏者的阴谋》)今天我们保卫国防的第一项重大任务就是防守海岸线,保卫领海。(朱德:《建设海军,保卫领海。

领海

领海

在一国主权下邻接其海岸或群岛水域的一定范围的海域。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主权不仅及于领海的海域,还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沿海国对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独占沿海航运权:有权制定有关航行、关税、卫生及国家安全方面法令,并采取相应措施;在领海内有司法管辖权。外国船舶通过时不得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不得违反国际法。每一国家有权规定其领海的宽度,一般从其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

☚ 国家对海域管辖范围   基线 ☛
区域

区域

区(山~;边~;老~;富~) 营(营宇;营域) 圈(~地) 带
地区,区域:
古代区域单位:
海的区域的简称:海域
海的某一区域:海区
一国所属的海域:领海
靠近陆地的海域:近海(~作业)
沿海地区或沿海海域:海疆
积雪的区域:雪界
终年积雪区域的界线:雪线
限定的区域:限域
防守的区域:防区 防地 防次
为便于执行战略任务而划分的作战区域:战区
广大的地域、区域:
荒远的区域:荒徼
管辖的区域范围很广:跨州连郡 跨州兼郡
(地区范围:区域)

另见:地区 范围

☚ 地区   偏僻 ☛

领海territorial sea

又称“沿岸水”或“海水带”或“边缘海”,有时还称为“领水”,邻接陆地领土和内水的向外一定宽度的海域。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受国家主权支配。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规定,“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留了上述定义,并补充了群岛国领海的内容,即沿海国的主权“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1992年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领海有时被称为领水。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肯定了领海一词。领海制度是基于沿岸海域对国家的经济和安全的价值而在历史上逐渐形成的。17世纪初,意大利法学家真提利明确提出了国家领土包括毗连的海域。18世纪先后出现了关于领海宽度的大炮射程说和三海里界限的主张,并在法律上出现了领海宽度的规定。本世纪以来,一些国际条约明确肯定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领海。例如1919《巴黎航空管理公约》规定,国家领土应包括毗连的领水。每一国家对于其领土上的空间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国家对领海行使主权,领海内的一切资源归沿海国所有,沿海国有对资源从事开发和利用的排他权利。外国法人和自然人非经许可不得在领海内从事捕鱼和其他开发资源的活动。沿海国享有沿岸航运权或称沿岸贸易权,即只有本国船舶有权从事本国港口之间的航运和贸易,除非沿海国与他国另有协议。沿海国在领海内有防卫权,有权采取如划定禁航区等安全措施。未经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进入领海上空。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外国军舰通过领海,根据国际实践,有些国家要求事先通知和事先许可,或对一次通过的军舰数量和总吨位予以限制。在领海内,外国船舶必须遵守沿海国有关航行、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各项法律和规章。遇有违反法律和规章的情形,对有关责任者可进行法律制裁,除行政处罚外,可依法诉诸司法程序。外国军舰和用于非商业目的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

领海

邻接一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并处于该国主权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领海外部界线的确定方法有三种:(1) 交圆法、(2) 共同切线法、(3) 平行线法。领海属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由沿海国行使主仅,但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领海海域及海底。

领海

邻接一国陆地领土并处于该国主权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亦称领水。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沿海国有权确定本国的领海宽度,但最大不应超过12 n mile。但实际上各国的领海宽度从3 n mile到200 n mile不等,先后曾有3、4、6、10、12、15、20、24、50、100、150、200 n mile等,其中采用12 n mile领海宽度的国家最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规定,中国采用12 n mile领海宽度。

领海

沿海国在与其海岸或内水相毗连的、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群岛国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为12海里。但目前从3海里到200海里都有。我国1958年宣布领海宽度为12海里,符合公约规定。

领海

领海territorial sea

与沿海国家的海岸或内水相邻的,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领海及其领海以上的空间及其海床和底土均受沿岸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1958年日内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规定,“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的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基本上保留了这一定义,同时增添了群岛国领海的内容。该条规定,在群岛国的情形之下,沿海国的主权,“则及于群岛水域的外邻接的一带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可根据本国的地理特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需要,并照顾到邻国的正当利益和国际航行的便利,在12海里宽度范围内确定领海宽度。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

☚ 国际海底   国家管辖海域 ☛

领海

沿海国从其全部海岸的最低落潮线或选定一条基线向外延伸,划出一定宽度属于其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带海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划定领海宽度属于国家主权,国际间从来没有统一规定,沿海国有权根据自己国家的地理特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需要,并照顾邻国的正当利益和国际航行,合理地确定其领海范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但对领海宽度的最大范围作了限制,规定领海宽度不超过12海里。目前世界各国宣布的领海宽度为3海里到200海里不等。1958年我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和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领海的划分采用直基线法。根据中国政府声明的原则,远离大陆的岛屿,如台湾鸟、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等,同样应按照直基线法在岛屿或群岛的周围单独确定领海线。沿海国对其领海的主权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物都具有排他的管辖权,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权,航行管理权,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司法管辖权等。但是,沿海国对其领海主权的行使,要受到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在一国领海内,外国船舶可享有无害通过权。沿海国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的司法管辖权受到国际法的限制。

领海

领海

领海指邻接一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并处于该国主权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又称边缘海或领水。
领海宽度。17世纪法学家洛森尼乌斯在 《海上法》 一书中,主张国家管辖海域的宽度应为 “两日航程” 的距离。17世纪荷兰国际法学家格劳秀斯主张国家管辖的海域范围取决于它的有效控制。1703年另一荷兰法学家宾克斯胡克提出: 武器力量终止之处即陆上权力终止之处。当时大炮射程约3海里。因此很多人便认为一国控制的沿岸海的宽度应为3海里,从而提出 “3海里规则”。
领海基线。指沿海国划定其领海外部界限的起算线。沿着这条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的海域便是领海。在国际实践中,领海基线有两种: 一种是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的那条海线,称为正常基线。另一种是直线基线,即在大陆岸上和沿海岸边外缘岛屿上选定适当点作为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用直线连接起来,这一系列直线构成的基线为直线基线,从这直线基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的海域构成领海。直线基线与陆地之间的海域为内水。
领海外部界限的测定。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上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划定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交圆法。当领海基线是低线时,得以基线上某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系列相交的半圆,连接各半圆顶点之间所形成的线,就是领海的外部界限。
共同切线法。当领海基线是直线基线时,得以每个基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半圆,然后划出每两个半圆的共切线,每一条这样的切线都是与基线平行的直线,它与基线距离等于领海宽度。这些切线连接在一起就形成领海的外部界限。
平行线法。当领海基线为低潮线时,由基线各点按领海宽度的距离向与海岸大体走向垂直的方向平行外移,使领海的外部界限与基线完全平行。
无害通过。领海是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属于沿岸国的主权,但在一国领海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❶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❷驶往或驶出内水或依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通过应继续不停地和迅速进行。无害通过权的条件是:
(1) 外国船舶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无害” 指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198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规定,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行为包括: 非法使用武力、进行军事演习、搜集沿岸国的防务情报、影响沿岸国安全的宣传行为、在船上起落飞机、发射或降落军事装置、故意污染海洋、非法捕鱼、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干扰沿岸国通讯系统、进行与通过无关的其他活动,等等。
(2) 外国船舶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当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中国政府发表的领海声明中就明确规定: “任何外国船舶在中国领海航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 关于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通过领海问题,中国政府的领海声明指出,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的上空,被许可在中国领海航行的任何外国船舶,必须遵守中国政府的有关法令。
司法管辖。根据国家的属地优越权,各国对在本国领海内发生的一切犯罪行为,包括发生在外国船舶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司法管辖。一般情况下沿海国不应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该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任何调整。除非:
❶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❷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
❸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❹为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整物所必要。上述规定仅限于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对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沿海国得行使较为充分的刑事管辖权。沿海国对仅仅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的民事案件,通常采取不干涉态度。依照1958年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 和198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 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2) 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但涉及该船舶本身在通过沿海国水域的航行中或为此种航行的目的而承担或负担的义务或责任,则在此限。
(3) 前项规定不妨害沿海国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在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的权利。

☚ 海洋运河   大陆架 ☛
领海

领海

沿国家海岸一定宽度的带状海域,包括其上空和海底在内均属于沿海国领土主权管辖的海洋部分。领海宽度,国际上没有统一规定。各沿海国根据主权可以按本国地理特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需要,并照顾到邻国正当利益和国际航行便利,合理确定其领海范围。各沿海国现有领海宽度从3海里到200海里不等。我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宣布领海宽度为12海里。测定领海宽度的起点所连接的线称为领海基线,从基线到领海外侧界线的距离即为领海宽度。外侧的界限无论取哪一点与基线上最近点的距离都与领海的宽度相等。划定领海外侧的界限,使用圆周弧外切法。从基线各点连续划出与领海宽度相等的半圆,这些圆周弧线的外切点形成的一条线就是领海的外侧界限。据此,在近海航行中,船舶在海图上求船舶的所在位置时,用与领海宽度比例尺相等的半径画圆弧,圆规触及基线时便知道是在领海之内,尚未触及基线时便是在领海之外。在国际法上,把海洋表面分为公海和领海,分别适用公海制度和领海制度。由于对一切国家既要保证公海自由,又要把领海置于沿海国的排他主权支配之下,因而围绕两者以何处为界的问题,在各国间经常发生冲突。这样,在公海制度和领海制度的界限问题上起决定作用的领海宽度问题,就显得特别重要,在国际法中至今也未解决。

☚ 领水   最后证据 ☛

领海

territorial sea


领海

territorial sea


领海

territorial waters


领海

territorial waters (/sea)


领海

territorial waters

领海

territorial waters; territorial sea; mare clausum[拉](closed sea,a sea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a particular country)
~带territorial maritime belt /~范围extent of territorial waters /~海峡territorial sea strait/~和海峡通航navigation through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straits /~基线baseline of the territorial sea/~宽度breadth of the territorial sea/~线boundary line of territorial wa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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