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领民酋长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领民酋长北魏至北齐时对一些部落酋长的赐号。唐人讳民为人,故也称领人酋长。领民酋长之“民”,指各酋长所统部落,不同编户齐民。又根据其实力、功绩分为第一、第二、第三领民酋长等,在北魏统一战争过程中,许多部落酋长,慑于其军事威力及受优容政策的吸引,往往率领所部人口和牲畜,自动内属。北魏对这些归附诸族或部落,除少部分直接吞并或建州郡统辖外,大多数皆未设立州郡编户齐民,而是实行“修其教不改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之政策,即保持其原来的部落体制、宗教信仰,语言及风俗习惯,使各渠帅的权力地位受到尊重,继续“世领部落”,封以领民酋长之职,使之成为“附臣”。但须服从北魏等统治者的政治和军事需要,供应军马、粮食或率军从征。是时并、肆、汾、晋、定、安诸州之稽胡、蜀、丁零,北秀容川之契胡,朔州的匈奴,以及与魏同源之某些鲜卑部落,散处魏境,未同编户,世为酋帅,袭领部落,以达到“以夷治夷”之目的。后有的酋长徒有虚号,而无部民,与昔之拥部落而定居,世有其地者迥异。据《隋书·百官志》载,北齐之制“流内比视官十三等。第一领人酋长,视从第三品。第一不领人酋长,视第四品。第二领人酋长、第一领人庶长,视从第四品。诸州太中正,第二不领人酋长,第一不领人庶长,视第五品。诸州中正,畿郡邑中正,第三领人酋长,第二领人庶长,视从第五品。第三不领人酋长,第二不领人庶长,视第六品。第三领人庶长,视从第六品。第三不领人庶长,视第七品。”东魏、北齐时,领民酋长逐渐为领民都督所代。 领民酋长官名。北魏初置。皆以少数族贵族为之,统率少数族。《魏书·官氏志》:“其诸方杂人来附者,总谓之‘乌丸’,各以多少称酋、庶长。”又《魏书·尔朱荣传》:“高祖羽健,登国初为领民酋长……居秀容川,诏割方三百里封之,长为世业……曾祖郁德,祖代勤,继为领民酋长。”则领民酋长为世袭之职,具有世袭封地。北齐、北周设领民酋长及不领民酋长,领民庶长及不领民庶长,各分第一至第三三等。 《隋书·百官志》为避李世民之讳,将“民”字改成“人”字。 领民酋长官名。北魏地方制度,除在汉族地区实行郡县制度,以护军制度统治汉人以外的异族之外,对于其统治民族鲜卑本族或早期降附的其他少数民族则保留酋长制。依照部落原来居住的地区的大小分封给各部落酋领,各部落酋领其初沿袭原有习惯称作“汗”,后来改用汉名,称为酋长,其所辖之地大小不一,大的有三百平方里,小的亦有一百平方里。部落的人口一般接近一万户,每户出武士一人,组成军队,由酋长统率。酋长因其辖境大小及人口多寡又有第一等酋长、第二等酋长、第三等酋长之别,简称第一酋长、第二酋长、第三酋长(据《隋书·百官志二》所载北齐官品,第一领民酋长,流内比视从三品;第二领民酋长,流内比视从四品:第三领民酋长,流内比视从五品),其品秩仅稍次于上、中、下三州刺史,可见领民酋长的地位仅次于刺史。他们常率领所部武士从征四方,亦得离开部落出任中央或地方官员。此类鲜卑本族部落,其分布不限于北边诸镇,前期京畿地区,如代郡西部及善无、秀容等地亦普遍设置。孝文帝迂都洛阳以后,部落酋长原则上应南居洛阳,但为联络部落与酋长的感情,许其冬居洛阳,夏返部落。至魏末大乱,部落南徙,于是部众随从酋长征战,迁徙不常,与过去世代定居有其固定地域者完全不同。在其既入汉人地区,且又迁徙无定的情况下,部族逐渐衰微或逐渐华化,经过数十年之后,部族遂行瓦解而不复可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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