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者素质的基本内容
“素质”一词原是一个心理学名词,主要是指感觉器官和神经系统方面的特点,它是人的心理发展的生理条件,但不能决定人的心理内容和发展水平。现在被泛指为事物本来的性质。领导素质则指构成领导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知识才能和体格等诸要素的共同本质特征,它是在人的生理和心理条件的基础上,通过学习、培养和实践锻炼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的。它是一个多要素、多层次的主体结构,又是一个具有自我适应能力的不断调节、变化的动态结构。
现代领导者素质的基本内容具体说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政治指导思想、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政治责任感的总和,是每个领导者的首要条件,决定其本人及其领导活动的政治方向和性质。
领导者必须有扎实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功底,全面准确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这是领导者的行动指南。马列主义是无产阶级的思想体系,是当代最革命、最科学的理论,有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论指导,才有无产阶级的自觉革命运动和革命的胜利,马克思列宁主义也是指导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革命运动得以胜利的理论基础。作为政府的高级领导人,是社会主义发展宏图的描绘者,是建设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的领导人。他们开创的是前所未有的事业,在政治、经济、科技、文教等一系列领域中都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急需有正确的思想指导,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去认真解决。因此,领导者只有有了坚实的马列主义理论功底,才能高瞻远瞩,树立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的理想和信念,才能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为我国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制定出一套科学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办法,才能在工作中不断增强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才能坚韧不拔,始终不渝地领导全国人民卓有成效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2)领导者必须具有坚定的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态度。具体地说就是要有坚强的党性、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共中央在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中指出:“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党团结和全国各族人民团结的共同的政治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顺利进行的保证。”四项基本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指导下制定的我党的政治路线。政府领导者首先应当带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和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一切言论和行动置于四项基本原则指导下,批判和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这就要求领导者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带头遵守政治纪律、民主集中制原则、群众纪律和保密纪律等等。这是具有坚强党性的最重要的体现。因此,政府领导者应当自觉维护党的路线,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排除“左”“右”干扰,使自己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不致迷失方向。
(3)领导者必须具有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这对一个担负领导社会主义四化建设重任的领导者来说是不可缺少的政治品质。事业心,就是领导者对其理想和抱负的执着追求以及孜孜不倦的奋斗精神,责任感则是领导者力求圆满完成自己事业的自觉情感,是对伟大事业应尽义务和应负的责任所持有的积极态度。两者都是来自领导者对共产主义理想的执着追求。共产主义理想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产物,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领导者只有确立了这种远大的理想和志向,才能在工作中兢兢业业、一丝不苟、精益求精,把毕生的精力放在为之奋斗的事业上。
具体的说,首先就是必须立足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立足于造福人民,满腔热情地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四化建设。其次,必须有善于学习新东西,研究新矛盾,解决新问题,开创新局面的开拓精神。领导者必须善于掌握时代发展的脉博,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敢于打破陈规旧习的束缚,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胆探索,才能开创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最终,必须有顽强的进取精神和百折不挠的坚韧性。这是领导者坚定的革命理想和信念的表现。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是前所未有的伟大开创性事业,既有困难曲折,又有光明前程。领导者既要在社会大风浪面前有帅才的气魄,在战略上藐视敌人,在战术上重视敌人,带动群众,战胜急流险滩、勇往直前。又要在胜利和成功面前有大家风范,能保持冷静、清醒的头脑,败不馁、胜不骄、矢志不渝、坚韧不拔、稳步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4)领导者必须具有牢固的民主法制观念,具有严格遵守党纪国法的高度自觉性。这也是领导者必须具备的重要政治素质之一。努力创造一种民主,融洽的政治气氛,严格按照党纪国法办事是做好领导工作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民主,是全体人民在共同享有对生产资料不同形式所有权与支配权的基础上,享有国家管理权和其它一切社会事务的权力。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就必须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公民的权利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民主也必须用法律加以规范和约束,否则国家就会陷入无政府,无纪律的状态。因此作为政府领导人必须具有高度的民主法制观念,善于把人们正在增长的民主意识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善于体察民情,为群众排忧解难,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依法办事,维护法律尊严,这就要求领导者本身必须严格要求自己,模范执行各项党纪国法,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中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以己律人,团结人多数,与一切破坏党纪国法的行为和倾向作坚决的斗争,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制约性。如果领导者本身不能以身作则,因其权势,唯利是图,破坏党的政策,国家和法律,成为高踞于党纪国法之上的“特殊人物”,那么党纪国法就会在千百万群众面前失去说服力,党的路线就会失去执行的保证。正如马克思所说:“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第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