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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领事裁判权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领事裁判权

 帝国主义国家侨民不受居留国法律管辖的特权。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 7月《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凡英人与华民交涉词讼,“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即领事官)照办”。是为外国侵略者在中国攫取领事裁判权的开端。次年中美《望厦条约》又规定在中国领土内,美国人之间及美国人与其它国家的人发生法律纠纷,中国官员也不得过问,扩大了领事裁判权的范围。1858年(咸丰八年)英国通过《天津条约》取得了处理中英两国人之间民事、刑事案件的“会审”权。1876年(光绪二年)中英《烟台条约》进一步规定,英国侨民作为原告时,领事官可到中国地方法院“观审”,并可“逐细辩论”。到二十世纪初,英、美、法、俄、德、日、意、挪、荷、丹、西、比、奥、秘、巴(西)、葡、墨、瑞(典)、瑞(士)等十九国相继获得这一特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十月革命后,苏俄政府立即宣布取消沙俄在华领事裁判权。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帝国主义国家被迫放弃这一特权,但实际上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才被彻底废除。

领事裁判权lǐng shì cái pàn quán

帝国主义通过不平等条约,在半殖民地或附属国攫取的一种特权。1902年梁启超《新民说》:“请观日本,日本之初与我国通使也,领事裁判权未收回。”1912年3月19日伍廷芳《四复陈其美书》:“今欲设法收回领事裁判权,必须于未收回之先,将法律及审判方法实地改良,示以采用大同主义之铁证。使各国报纸表扬而赞美之。随即编纂完美之法律,昭示中外,然后有所挟持以与谈判,庶于收回领事裁判权一事,始有希望。”

领事裁判权extraterritorialty,consular jurisdiction

又称为治外法权,是一国领事在其驻在国对本国侨民依据其本国法行使的裁判权。领事裁判权制度来源很早,是领事制度的一部分,盛行于中世纪欧洲和中东各国。但是,到了近代,建立了主权国家,确立了领土主权概念,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就废除了领事裁判权制度。但在中东国家,这种制度却继续存在下去,而且通过领事裁判权条约(称为“卡匹突雷夕恩”)更加具体化。这种制度又通过不平等条约传到远东各国。在中国,自从1842年《南京条约》之后,领事裁判权通过其后的不平等条约的规定并在实践上发展成为严重侵犯中国司法权的不平等特权制度。领事裁判权原来依据各国条约的不同规定而有所不同。但在中国,由于最惠国条款的滥用,领事裁判权国家享有同样的领事裁判权特权。领事裁判权制度原来以被告主义为主,即关于领事裁判权国家人民为被告的诉讼由各有关国家领事按照该国法律进行审判。在中国,这种制度后来扩大到非领事裁判国的外国人,甚至发展到中国人为被告的案件,有所谓观审和会审制度,以至于在上海、厦门和汉口设立了会审公听。领事裁判权制度中的审判权原来是属于领事的,但在中国,领事往往组成法庭,甚至有的国家专设法院行使领事裁判权,例如美国和英国都在中国设立法院。由于领事裁判权是在不平等特权之中最严重损害国家主权的特权之一,在中国,早就有废除领事裁判权运动。这个运动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中。在1943年订立新约上才有废除的明确规定。例如,1943年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第1条规定:“现行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之条约与协定,凡授权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或其代表实行管辖在中华民国领土内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之一切条款,兹特撤销作废。美利坚合众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土内,应依照国际公法之原则及国际惯例,受中华民国政府之管辖。”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中国有百余年历史的领事裁判权制度彻底消灭了。在今天,领事裁判权制度已经成为一种历史陈迹了。


领事裁判权

资本——帝国主义国家侨民不受居留国(半殖民地国家)法律管辖的非法特权。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系指外国侵略者通过强迫清朝政府订立不平等条约取得的一种特权。凡在中国享有这种特权的国家,其在华侨民如果成为刑民事诉讼被告人时,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中国司法机关也无权过问,而只能由该国驻中国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进行裁判。它最早出现在1843年订立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次年订立的《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又有所发展。具体内容有以下几点: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在华侨民之间发生的刑事民事案件,依被告人主义原则,由被告人所属国家官府或领事法庭依所属国家的法律审理;同一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在华侨民之间发生的各种案件,由该国领事法庭审理;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不同国家的在华侨民之间发生的各种案件,根据有关国家间的协议和法律解决,一般亦适用被告人主义原则,即由被告人所属国的领事法庭审理;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与不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在华侨民间发生的各种案件,如前者为被告人,由其所属国领事法庭审理,如后者为被告人,由中国官府管辖。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行使这种特权的机构一般是设在中国的领事法庭,由该国驻华领事充任审判官。英国和美国在中国境内还设有可以审理不服领事法庭一审判决的二审案件的审判机关。为了保障领事法庭判决的执行,英、美、法、日、俄等国还在中国分别设置了监狱。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是中国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1943年,为了拉拢蒋介石国民党政府加入国际反法西斯联盟,同时也是迫于国际舆论的压力,英、美政府分别表示放弃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即领事裁判权)。但真正废除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司法特权,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

领事裁判权

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居民依照其本国法律行使管辖权的制度。是一种治外法权。是帝国主义强加给殖民地的一种特权。最初是在十字军东侵(11~13世纪) 之后,西方国家开始在东方享有这种特权。19世纪帝国主义国家将此种特权强加给亚非国家,侵害了这些国家的属地优越权。英国于1843年通过《虎门条约》,美国于1844年通过 《望厦条约》、沙皇俄国于1858年通过《天津条约》,先后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其后德、法、日等20余国也在中国取得这种特权。其内容是: (1) 中外混合案件 (即其国家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和中国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如外国人为民事诉讼的原告,中国人为被告,由中国法庭按中国法律审判; 反之,如外国人为被告,中国人为原告,则由有关外国领事法庭按其本国法律审判,这是所谓 “被告主义。刑事案件中,犯罪者为哪国人,就由哪国的法庭审理。(2) 外国人单纯案件 (即其国家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互相间的案件)。如英国人和英国人涉讼,完全由英国领事法庭审理,中国无权过问。(3) 外国人混合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一般也适用“被告主义”,被告所属国在中国不享有领事裁判权者,由中国法庭审理。与此项特权有关,在上海租界的公审公廨,外国领事甚至对纯属中国人之间的案件也出庭公审,操纵案件的判决。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各国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才被迫取消,但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帝国主义对中国司法权的侵犯才被彻底取消。

领事裁判权

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随着十字军东侵(11~13世纪)以后,西方国家开始在东方推行这种制度,19世纪,西方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把领事裁判权强加于亚非国家如中国、日本、泰国、伊朗、埃及等,使这些国家领土主权受到严重侵害。至1899年这种领事裁判权制度首先在日本得到废除,其后土耳其于1923年,泰国于1927年,伊朗于1928年,埃及于1937年废除,中国经两次世界大战先后予以废除,1949年这一与国家主权原则根本不相容的特权制度在全世界废除。

领事裁判权

114 领事裁判权

西方侵略势力强迫清政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规定外国在中国居留的侨民享有不受中国法律约束的非法特权。以道光二十三年 (1843) 中英 《五口通商章程》 为发端,次年中美《望厦条约》紧继其后,接着法、俄、日等列强也相继在中国取得这种特权。按不平等条约之规定,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侨民如果犯罪违法,中国政府无权过问,不受中国法律制裁,表面上由该国领事按本国的法律进行裁判,实质是加以庇护,使罪犯逍遥法外。

☚ 护照   最惠国待遇 ☛
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

外国侨民在中国不受中国法律约束,其如有违法行为则由其本国驻中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审理裁定的权力。始于清末的公元1843年。《清史稿·刑法志三》: “然尔时所以急于改革者,亦曰取法东西列强,藉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也。考领事裁判,行诸上海会审公堂,其源肇自咸丰朝,与英、法等国缔结通商条约,约载中外商民交涉词讼,各赴被告所属之国官员控告,各按本国律例审断。嗣遇他国缔约,俱援利益均沾之说,群相仿效。同治八年 (公元1869年) 定有 《洋泾浜设官章程》,遴委同知一员,会同各同领事审理华洋诉讼。其外人应否科刑,谳员例不过问。华人第限于钱债、斗殴、窃盗等罪,在枷杖以下,准其决责。后各领扩张权限,公堂有迳定监禁数年者。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

☚ 囹圄   流 ☛

领事裁判权

帝国主义国家在半殖民地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的一种非法特权。它在对方领土上的侨民不受当地国法律的管辖,对犯有罪行的本国侨民,当地法院无权审判,只受本国领事或本国设立的法庭依照本国法律审判。这种制度严重侵害了当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参见“中国法制史”中的“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

近代的一种治外法权。指一国根据本国法律、通过驻外领事等外交官员,对处于他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早在中世纪的欧洲国家,就存在过外国领事对其本国籍商人行使民事和刑事管辖权的实践。19世纪,西方列强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把领事裁判权制度强加于亚非国家,如中国、日本、波斯、埃及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一严重侵犯国家领土主权的特权制度已在全世界被废除。中国是受这一制度影响最深、危害最烈的国家。从鸦片战争以后,根据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帝国主义国家取得了在中国的治外法权。曾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有英、法、美、俄、德、日、意等20多个国家。这些国家在中国领土上的公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即使犯罪中国法院也无权单方审判。与此相关的还成立了上海租界的“会审公廨”,由外国领事直接插手案件的审判,甚至对纯属中国人的案件也出庭会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一切外国在华特权被全部取消。

☚ 领空   假释 ☛

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

❶欧洲中世纪时期一些国家相互承认领事对本国侨民有行使管辖权的权利,并因此而形成领事依本国法对居住在驻在国的本国侨民诉讼行使裁决的制度。随着近代主权国家的形成,在欧洲国家关系中依国家主权原则而逐渐废除了这一制度。
❷19——20世纪初,帝国主义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在半殖民地国家攫取的非法特权之一。其侨民在驻在国犯罪或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时,由其领事按照本国法律进行裁决。在埃及、土耳其、中国、泰国都曾实行过这一制度。帝国主义国家利用领事裁判权,在这些国家进行非法活动。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领事裁判权制度已成为一种历史陈迹。

☚ 领事团   领馆 ☛

领事裁判权

帝国主义国家侨民不受侨居国法律管辖的特权。他们在侨居国犯了罪,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只受本国领事按照各自的法律进行的裁判。这一特权,习惯上也叫做治外法权。它是在近代,帝国主义国家强迫清政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强行规定下来的,始于1843年中英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该章程规定,英人华民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42页)。接着在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里也都规定了领事裁判权。1858年的中英《天津条约》和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签订后,英国在华领事进一步取得了对与英国民事、刑事案件有关的中国人进行“观审”、“会审” 以及“逐细辩论”的特权。帝国主义国家还在上海公共租界,沙俄、日本分别在中东、南满两铁路界内同样行使领事裁封权。中国人民为废除这项特权进行了长期斗争。抗日战争后期,各帝国主义国家被迫先后宣布放弃领事裁判权,但实际上直到解放后才彻底废除。

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

帝国主义国家强迫中国政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特权之一,也称“治外法权”。始于1843年的中英《虎门条约》和1844年的中美《望厦条约》。这个特权是: 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帝国主义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享有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权利, 他们在中国犯了罪或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 只受他们本国驻中国的领事法庭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的审判, 中国政府无权审理。

☚ 协定税则   沿海贸易权 ☛
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

亦称“治外法权”。一国公民在侨居国成为民事、刑事诉讼被告时,该国领事具有的按照本国法律,予以审判、定罪的权力。在中国近代,西方列强根据强迫中国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获得了这项特权。鸦片战争以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中国犯法的罪犯,曾多次抵抗中国政府对他们的依法审理。1842年中英《善后章程》 (亦称《穿鼻条约》)规定:“英国商民……与内地居民发生交涉狱讼之事,英商归英国自理。”这是攫夺领事裁判权之始。但未经两国政府批准,无法律效力。1843年中英 《五口通商章程》、《虎门条约》 规定:“英人、华人交涉诉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从此正式确立了领事裁判权制度。1844年7月中美《望厦条约》扩大了领事裁判权,规定:美国侨民间和美侨与他国侨民间的民事、刑事诉讼,由这两国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分别审理,中国官员不得过问。同年中法《黄埔条约》 中也有类似规定。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规定,英国在华领事,除享有前述特权外,尚有观审、会审涉及英人案件中的华人的特权。领事裁判权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侵犯,成为外国侵略者进行掠夺、破坏活动的护身符。1917年中国对德、奥匈帝国宣战,废止其在中国一切特权,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1920年苏联主动放弃在中国的一切特权。1928—1930年。西班牙、波兰、墨西哥、捷克等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先后被迫取消或主动放弃。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日本的这项特权也不存在。1943年初一1947年,美国、英国、比利时、卢森堡、挪威、加拿大、瑞典、荷兰、瑞士、法国、葡萄牙先后主动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

☚ 条约口岸   片面最惠国待遇 ☛

领事裁判权

consular jurisdiction


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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