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中国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指采取各种手段、方式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或恶化,或者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控制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类健康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持续、稳定增长的限度内; 而在已经发生危及健康、生存与发展的环境问题时,应加强治理,消除危害。预防是第一位的,是积极、主动的手段,治理则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不可避免的,是消极、被动而又不可或缺的措施。中心问题是预防,但“单打一” 的防或治都是不科学的。此外,此原则在其他领域也较多见,如卫生行政与卫生法制中,对血吸虫、肝炎、爱滋病等染患或传染范围广的疾病之防治管理工作,也常提及或使用。但环境法制与环境管理中使用最广、最具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