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法规定的各预算管理职能与权力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我国预算管理职权作出以下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