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庭我国五十年代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组织形式。由预备庭就是否开庭审判的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195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中曾指出:“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组织预备庭,就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否合法和有无根据,应否将被告人交付审判,进行审查。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没有预备庭的规定,只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实践中,对于公诉案件的审查,一般由院长或庭长根据案件的大小及难易程度,指派一名或几名审判人员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