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历史文件。1950年11月25日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同年12月11日由内务部发布施行。共15条。该文件具体规定了革命烈士家属和革命军人家属的条件、对革命烈士家属和革命军人家属的优待项目、生活照顾和困难补助标准、以及停止优待和取消优待的条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发布的第一部统一的烈属、军属优抚法规,它与其他4个同时发布的法规(即《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条例》)一样,标志着优抚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有力地支援了当时正在进行的抗美援朝战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