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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革命根据地的法定离婚条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革命根据地的法定离婚条件

革命根据地的法定离婚条件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婚姻自由政策,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但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的婚姻立法中,有的具体列举离婚条件,有的没有详细列举。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创建初期,闽西苏区和湘赣苏区列举以下离婚条件:
❶患有残废、癫狂调查属实者,或患有传染性花柳病以及有碍生育者;
❷男女政治意见不合或阶级地位不同者;
❸妇女受翁姑丈夫压迫经乡政府证实者;
❹夫妇反目半年以上不同居者;
❺丈夫外出2年以上无音信者;
❻如有妻妾,无论妻或妾要求离婚者(婢女准其自由离去);
❼闽西苏区规定男女年龄相差太远者,湘赣苏区规定年龄相差8年以上者;
❽夫妻间确无丝毫感情者,以及男女双方同意离婚者。但是,鄂豫皖苏区为了限制多次轻率离婚者,特规定:男女主谋提出离婚,不得过3次,特殊情形不在此例。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婚姻条例和婚姻法中,皆未列举离婚的具体条件,只是规定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到了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当时的主客观条件,为了便于掌握离婚纠纷的处理标准,各边区制定的婚姻条例中,都列举了离婚条件若干条(少则8条,多则14条)。综合起来主要有下列规定之一者,即准予离婚:1.夫妻感情意志根本不合,无法继续同居者;2.充当汉奸或危害抗战行为经讯证属实者(山东省还规定违反抗战利益,政治思想严重对立不能维持夫妻关系者);3.有重婚行为者;4.与他人通奸者;5.虐待压迫他方不堪同居者(晋冀鲁豫边区规定妻受夫之直属亲属虐待至不能同居生活仍在继续中者);6.图谋陷害他方者;7.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8.生理缺陷不能人道经医生证明者(晋冀鲁豫边区规定不能人道而可治愈者不在此限);9.患不治之恶疾经医生证明者(有的列举花柳病、大麻疯、神经病以及不可医治之传染恶疾);10.生死不明过3年者(有的规定在不通信息地区已过4年者。但抗日军人不在此限);11.男女一方不务正业,经劝解无效,影响他方生活者;12.吸食毒品或其他不良嗜好,经屡劝不改者;13.因犯罪被判3年以上徒刑者(有的还规定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判处徒刑者。有的规定受徒刑处分并褫夺公权者);14.婚姻条例规定禁止结婚者,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者。1941年《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还有以下补充规定:
❶对于“与他人通奸者”,有请求权之一方事前同意或事后宽恕,或知悉后已逾六个月,或自其情事发生后已逾二年者,不得请求离婚。
❷对于“意图陷害他方者”和“被判处三年以上徒刑者”,有请求权之一方,自知悉后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发生后已逾五年者,不得请求离婚。
❸男女之一方离婚三次者,不得再行请求离婚。到了解放战争时期,有些地区仍在条例中列举若干离婚条件,有的就不再规定离婚条件,如1949年7月《修正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凡夫妻双方同意离婚者,应即离婚;夫妻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者,得向司法机关请求判决离婚。解放战争后期山东省的修正条例,代表了婚姻立法的发展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原则上采用山东省的规定,不再列举离婚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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