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革命根据地的工会法规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革命根据地的工会法规 革命根据地的工会法规辛亥革命时期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然规定人民享有集会结社的自由,但是在北洋军阀统治下,等于一纸具文。长期以来工人组织工会一直是非法的,中国工人运动的先驱施洋、林祥谦就是为争取组织工会而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后来在工人运动高涨时,北洋政府农商部为了欺骗和限制工人组织工会,于1925年提出《工会条例草案》,规定了极为苛刻的条件,如工会发起人必须从事现职业3年以上、年龄30岁以上、粗通文字的50人以上之申请,要各工厂出具证明,并经各级官厅层层审核,最后由农商部批准。否则,立即取缔,并处以罚金。可见这是一个禁止工人组织工会的反动工会法。中国工人阶级自己最早建立的工会组织,是上海机器工会。1920年8月上海共产党(又称上海共产主义小组)建立后,就在同年10月3日召开上海机器工会发起大会,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工会规章《上海机器工会简章》,共6章32条。1925年5月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是由工人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个全国性的工会规章。分总纲、组织、公约、经费、附则5章25条。规定全国总工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工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下设干事局及各部处。孙中山在1922年2月23日以大总统令颁布《工会条例》20条。到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又以陆海军大元帅名义于1924年10月1日公布修正《工会条例》21条。这是由革命政权正式公布的第一批工会法,使工会组织在广东等省逐步取得合法地位。1926年5月中国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工会运动中之女工及童工问题决议案》提出:工会应完全容许女工童工加入,享受平等权利。工会内设立女工及童工委员会,注意改善女工及童工生活状况。1927年6月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决定:各级工会的执行委员会应吸收女工童工参加。每次斗争都要提出女工童工的特殊要求。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由工农民主政权制定的工会法,有1930年3月《闽西工会法草案》,1931年11月《湘赣边苏区赤色工会暂行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没有制定专门的工会法,而是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专章规定工会的组织和职权。抗日战争时期工会规章,主要有1938年4月《陕甘宁边区总工会章程》,以及《山东省邮务职工会抗日救国会组织章程》。解放战争后期,1948年8月在哈尔滨召开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决定恢复全国总工会,重新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共有总纲、会员、组织、经费、附则5章,22条。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常委会之下,设有女工部、青工部等机构。这一章程是革命根据地工会组织长期经验的总结,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制定工会法规奠定了基础。 ☚ 革命根据地保护女工的劳动立法 革命根据地废除封建包工制订立团体契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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