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革命根据地法定最低婚龄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革命根据地法定最低婚龄 革命根据地法定最低婚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创建初期,各边区对最低婚龄的规定,不尽一致,如《湘赣苏区婚姻条例》规定:男子在18岁以上,女子在16岁以上为结婚期。《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规定:男子18岁以上,女子17岁以上,享有结婚自由权。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在1931年的婚姻条例和1934年的婚姻法中,都统一规定:结婚的年龄,男子须满20岁,女子须满18岁。毛泽东在1934年1月《关于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报告的结论》中,对此作了以下说明:关于结婚年龄问题,不少同志主张降低。这种意见我觉得不妥当。为了种族与阶级的利益,结婚年龄不应该低于男20岁,女18岁。应该明白“早婚是极大害处的”。抗日战争时期,依照各边区的实际情况,对于最低婚龄,各地作了灵活多样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 ☚ 革命根据地禁止童养媳的规定 革命根据地对婚约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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