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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革命根据地对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革命根据地对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

革命根据地对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离婚前所生子女归男子负责抚养,如男女都愿抚养,则归女子抚养。哺乳期内的小孩归女子抚养。小孩分得的田地随小孩带走。归女子抚养的小孩,由男方担负小孩必需生活费的2/3,直至16岁为止。女子再行结婚,其新夫愿养小孩的,经乡市政府登记后,须负抚养成人之责,不得中途停止或虐待。抗日战争以后,各边区的规定大同小异。一般原则是:离婚前所生子女,未满5岁(有的规定4岁、6岁或7岁)者,由女方抚养。已满5岁者,随父随母尊重子女意见。不论子女归谁抚养,都得承认其父母子女关系。女方再婚时带去的子女,由新夫负责抚养教育。由女方抚养的子女,如女方未再婚无力维持生活时,改由男方继续负担至满16岁为止(有的规定至13岁,有的未规定年龄)。有的地区规定:两愿离婚者,对子女抚养教育责任之负担,由双方约定。判决离婚者,由司法机关酌定抚养教育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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