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革命根据地对女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革命根据地对女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革命根据地对女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是中外资本家压榨工人的最原始、最基本的手段。在20年代的中国,没有法定的工作时间,由资本家自行确定。一般为12小时,有的多达16小时乃至18小时,少的也在10小时左右。只有少数厂矿实行三班制,每班8小时。女工也是如此。如上海纱厂许多女工家住市郊,每天早晨四点钟起身,艰难地步行(缠足者)两小时,到厂门“候班”。劳作12小时后,仍要步行回家。终日奔波,劳累不堪。因此,减少工作时间争取八小时工作制,是劳动立法的一次重要内容。1922年5月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专门通过《八小时工作制案》。同年8月《劳动法案大纲》规定:日工不得超过8小时,夜工不得超过6小时。18岁以下的青年男女工作及吃力的工作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所有雇佣劳动者通常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应当指出,8小时工作制在大城市产业工人中实行,是正确的。但当时不顾农村的特点,一律机械地推行八小时工作制,是脱离实际的,因而是不正确的。抗日战争时期,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总方针,毛泽东在1940年12月25日《论政策》中指出:“加薪减时,均不应过多。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八小时工作制还难于普遍推行,在某些生产部门内还须允许实行十小时工作制。”“至于乡村工人的生活和待遇的改良,更不应提得过高”。各边区政府制定的劳动法规,一般以8—10小时为原则。如1941年11月《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规定:公私工厂、矿场工人,每日工作10小时,地下工不得超过9小时。一般手艺工人、店员、农村雇工、家庭用工,其作息时间,依习惯行之。解放战争时期,1948年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决议规定:工厂工人实行8—10小时劳动制度。特殊企业或特殊情况,经当地政府批准,得延长或缩短。但除战争紧张情况急需外,每日最高不得超过12小时。加工不得连续超过4天,全月不得超过48小时。农业工人、手艺工人及店员劳动时间,仍然从习惯。 ☚ 革命根据地对女工工资的规定 革命根据地对女工例假产假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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