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革命根据地对女工哺乳时间与托儿所的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革命根据地对女工哺乳时间与托儿所的规定 革命根据地对女工哺乳时间与托儿所的规定新民主主义的劳动立法,为了保障女工和婴儿的正常发育,逐步确定哺乳时间及建立托儿所。1925年5月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决议案规定:哺乳妇女除普通休息时间外,每间隔3个半小时,给予不少于半小时的哺乳时间。1926年4月广州工人代表大会决议:工厂及政府应为女工设立儿童寄所,以减轻女工的负担。1927年4月《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政纲》(草案)规定:设立育儿院,保护私生子,并使无力养育儿女,或因母亲工作关系须暂寄儿女者,得享受此项社会育儿院的权利。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工除享受工作日内半小时至1小时的吃饭休息时间外,哺乳女工规定每隔3小时休息半小时来哺小孩,不得克扣工资,并在工厂内设立哺乳室及托儿所,由工厂负责请人看护。抗日战争时间,1941年《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原则规定:女工带有哺乳婴孩者,每日应给以适当之哺乳次数与时间。陕甘宁边区禁止孕妇、哺乳女工做夜工。1940年8月20日《中央关于保育工作的通知》对于脱产干部职工作出如下规定:婴儿在1岁脱奶以前,须由其生母喂奶与养育(特殊情形者例外),并由其母亲所在单位设立托儿所。3个婴儿以下之机关学校,由其母亲自己抚养。解放战争后期,1949年7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规定:乳儿哺乳时间每4个小时哺乳一次,每次15分钟至25分钟。同月《太原国营公营企业劳动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哺乳婴儿,每日给两次哺乳时间,每次20分钟。女职工较多的工厂,得设立托儿所,或白日喂乳室,保姆及用具由劳动保险金解决。 ☚ 革命根据地对女工例假产假的规定 革命根据地对男女青工童工的特殊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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