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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革命根据地对女工例假产假的规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革命根据地对女工例假产假的规定

革命根据地对女工例假产假的规定

以前中国工人没有法定的休息制度,各行业按习惯在农历年节(端午、中秋等)休息数日不等,女工更没有特别的规定。在劳动立法运动中,1922年8月《劳动法案大纲》提出:“每星期连续42小时休息”(即周休一日半制,如从星期六下午2时一直休息到星期一8点)。后因难以实现,在1926年5月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决议案改为“星期日及重要纪念日休息,仍照发工资”。1926年12月湖南全省总工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决定:在每个工作日内须有一小时的休息。女工除享受以上规定外,并有以下特殊规定:1926年5月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决议提出:女工每月应有三天例假,照领工资。这一决定为湖南、湖北等省工代会所接受。为了照顾孕妇、产妇和婴儿,《劳动法案大纲》规定:从事体力劳动的女工,产前产后各休息8星期(共16星期),从事其他工作的女工产前产后各休息6星期(共12星期),均照常领取工资。后因时间过长难以实现,到1926年5月《劳动法大纲决议案》改为体力劳动产前产后共休息8星期,其他工作者共休息6星期,工资照发。这一修改是符合中国当时实际情况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第7章规定:所有体力劳动女工,产前后休息8星期,脑力劳动的职员,休假6星期,小产休息两星期,工资照发。生产前5个月内及生产后9个月内,不许开除女工,若不得女工同意,不得令其出外办事或迁移到别处去。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11月《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规定:女工在月经期间,应给以假期一日,工资照发。女工分娩前后,应给以两个月之休假,工资照发。解放战争时期,1948年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决议规定:女工产前产后共休息45天,小产在3个月以内者休息15天,3个月以外者休息30天,均照发工资。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女工产假法规前的历史发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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