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革命根据地女子继承权的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革命根据地女子继承权的规定 革命根据地女子继承权的规定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男系继承制,妇女没有遗产继承权。“五四”运动以来,许多政治活动家都在呼吁改革继承制度,争取女子获得遗产继承权。1920年1月陈独秀在《男系制与遗产制》一文中,提出两项主张,一是废除遗产制度,除留给未成年子女教养费之外,所有遗产都归公有。二是不用男系制做法律习惯的标准。李大钊在1920年1月《由经济上解释中国近代思想变动的原因》提出:“法律上男女权利平等问题(如承继遗产权利问题等)”。毛泽东在1921年4月25日湖南《大公报》发表《省宪法草案的最大缺点》明确提出女子继承权的主张。他说:“人民不分男女,均有承受其亲属遗产之权。但亲属欲以其财产一部或全部用之于公益事业时,不在此限”。又说:“财产是一个根本,教育、职业、婚姻都是枝叶”。“这一条改变中国遗产制度,关系甚大,所以应规定于宪法”。中国共产党成立后,1923年6月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正式规定“女子应有遗产继承权”。1925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妇女运动决议案》进一步规定:“女子应有财产权与继承财产权。”后者不仅肯定女子应有遗产继承权,而且应与男子具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根据这一原则,1927年2月江西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农村妇女问题决议案》规定:“女子有继承财产权”。同年4月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中通过的《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政纲草案》也规定“保护女子之承继权”。以后在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民主政权有的制定了继承处理办法,有的专门颁布了保护女子继承权的法规。前者如1942年《陕甘宁边区继承处理暂行办法》,后者有1943年6月晋察冀边区《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执行问题的决定》,1945年3月《山东省女子继承暂行条例》,1945年5月冀鲁豫行署《关于女子继承权等问题的决定》。解放战争时期,哈尔滨市于1949年制定的《处理继承办法草案》,也具体规定了女子享有同男子平等继承的办法。革命根据地的继承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提供了重要经验。 ☚ 马专员公断封捧儿婚姻上诉案 武汉国民政府的继承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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