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革命根据地严禁拐卖妇女的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革命根据地严禁拐卖妇女的规定 革命根据地严禁拐卖妇女的规定买卖人口特别是拐卖妇女儿童,是封建社会长期遗留的一种恶习。为了杜绝这一非人性的野蛮现象,在革命根据地里进行了长期的斗争。早在1923年2月,李大钊在湖北女权运动同盟会的讲演中,集中论述了中国妇女运动在法律上的要求,首先提出“买卖妇女在刑法上应严禁”。同年8月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二次代表大会决议案,明确规定“反对买卖人口”。1927年4月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后制定的《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政纲草案》也规定“严惩拐匪贩卖人口”。1931年《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专章规定略诱罪,凡以强暴胁迫或诈术拐取妇女或20岁未满之男子者为略诱罪。意图营利,移送自己略诱之妇女、未满20岁之男子于苏区以外者,处死刑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预谋、收受、藏匿被略诱之人者,也要处以相应刑罚。抗日战争时期,1943年1月《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规定“贩卖妇女者”或“抢亲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课千元以下之罚金。1943年冀鲁豫等省区发生灾荒,为生活所迫,买卖人口现象非常严重。灾荒过后,出现各种纠纷。为了合理解决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出现的问题,冀鲁豫行署于1944年10月通过《关于处理因灾荒买卖人口纠纷的规定》: ☚ 革命根据地保障妇女政治权利的规定 革命根据地禁止卖淫取缔娼妓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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