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死亡保险又称“死亡遗属保险”。劳动者或被保险人由于非职业伤害原因(含因病)死亡后,为解决丧葬事宜和保障其生前所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由国家和社会根据立法给予必要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非因工死亡保险待遇有: 丧葬费、定期支付或一次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以及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给劳动者 (或年金领取者、或被保险人) 死亡后所遗供养亲属支付定期抚恤金,称为遗属年金,只有少数国家仅仅支付一次性的补助费。非因工死亡保险通常与工伤死亡保险分别立法,分别管理。中国的非因工死亡保险,企业单位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是两种制度。国有企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两项内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或非因工死亡,其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3项内容。根据1953年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国有企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除付给本企业平均工资两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6个月工资; 2人者,为死者本人9个月工资;3人者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12个月工资。1979年,几种主要副食品提高销价后,国家规定,救济费中还应计算部分副食品价格补贴。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与在职职工相同;退职工人因病死亡,则只发给丧葬费,不给予其他待遇。外商投资企业须按照国有企业标准,支付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集体所有制单位,有条件的亦应参照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或非因工死亡保险待遇,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确定的。1986年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死者生前10个月工资。至于丧葬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群众生活水平自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