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蓉肾功能衰竭赔案
霍蓉,女, 15岁, 玉门石油管理局第三中学初三(二)班学生,1997年9月1日, 学校统一为该校学生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玉门市支公司集体投保了学平险附加住院医疗险, 每人交保险费26元。1998年1月22日, 霍蓉因 “突发性腹泻” 于当日在玉门石油管理局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起初按感冒治疗,后不见效, 于1998年2月1日转住该院内科,经治疗诊断为 “急性肾炎, 肾功能衰竭”, 1998年4月患者霍蓉需前往北京做进一步治疗,因被保险人霍蓉家庭经济拮据,中国人寿保险玉门市支公司于1998年4月 13 日预付赔款30 000元。1998年4月14日,霍蓉转往北京医院进一步治疗,同年8月出院,后又在玉局职工医院门诊随诊,前后共花医疗费用90 371.23元。根据学生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七条之规定, 玉门市支公司累计向被保险人霍蓉给付医疗费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