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利己论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是17世纪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主要著作有:《利维坦》、《自然和政治法大纲》、《论人》、《论自由、必然和偶然问题》等。
霍布斯以欲望和利益为基础解释人性与道德,初步形成了一个极端利已主义的、具有明显功利倾向的伦理学体系。他认为,人是自然的产物,人的生理活动、思想、感情和欲望都是由机械力学原理决定的,人对外物的爱憎情感是道德的出发点,对外物的欲求就是幸福所追求的目标。善是人所欲求的对象,能帮助人的生命运动,引起感情的愉快;恶是人所仇恨和躲避的对象,阻碍人的生命运动,引起不快和厌恶的感情。由于人人天生都趋乐避苦,只追求有利于自己的事物,因而人的本性是极端自私的,其一切行为都由自我保存的利己欲望所驱动,人生就是一个无限追求个人欲望满足的历程。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希望能占有一切事物,一旦他们的追求发生矛盾就会互相争斗,使社会处于战争状态。为了维护自身的安全,结束战争状态,理性便提出人人都同意的和平条目或普遍原则。普遍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国家就是人们相互订立契约,把一部分自然权利交给统治者而形成的。霍布斯把公道或正义归结为人们自觉遵守社会契约,依据契约实现自身的基本权利。他坚决否定文艺复兴以后主张人性善和仁爱的伦理学,认为一切道德规范都要以是否合乎人的利已心为标准。霍布斯的伦理学对功利主义者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