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雇倩人杀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雇倩人杀囚唐朝有关处理亲属雇人杀死囚犯的法律规定。唐代强调死刑权归于皇帝和封建国家,严禁任何情况下私杀死囚的行为。按《唐律疏议·断狱律》,死囚罪证确凿,供认不讳,“而囚之亲故为囚所遣,雇倩人杀之及杀之者”,“各依本杀罪减二等”。即减故杀罪二等,判处加役流刑。但卑幼亲属、奴婢、部曲受雇,杀死尊长亲属或自己主人的,(仍)以故杀罪论”,处以斩刑。如为“子孙仍入‘恶逆’,部曲、奴婢经赦不原”。唐朝有关处罚“雇倩人杀囚”的规定,为宋、元、明、清等后世王朝所承袭,成为封建各代普遍遵循的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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