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保险失业保险在日本的别称,指日本根据法律规定对失业者给予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日本1974年12月28日颁布,1975年4月1日实施的雇佣保险法,对雇佣保险作了详细的规定。按照规定,当职工失业时通过雇佣保险付给必要的保险金,使职工生活安定,同时可为寻找职业提供方便,促进就业,使职工职业稳定。力求防止失业,改进就业结构,开发与提高职工能力,增进职工福利。雇佣保险由政府掌管,其中部分业务可由都道府县知事分管。除可付失业保险金外,雇佣保险尚可举办雇佣安定事业、雇佣改善事业,能力开发事业和雇佣福利事业。其中,失业保险金分为寻找职业者保险金和就业促进保险金。寻找职业者保险金包括基本津贴、技能学习津贴、寄宿津贴和伤病津贴。有领取资格者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所所长所指示的公共职业训练时,在接受该公共职业训练期间,付给技能学习津贴。有领取资格者为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所所长所指示的公共职业训练,而与受其瞻养的亲属 (包括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与其保持婚烟关系者)分居、寄宿他处时,在其寄宿期间,付给寄宿津贴。“技能学习津贴及寄宿津贴的支付条件及数额,由劳动省令规定。”有领取资格者离职后向公共职业介绍所报到并提出寻找职业申请后,因疾病或负伤不能就业时,付给伤病津贴。关于“就业促进保险金”有领取资格者中,政令规定的身残者以及其他就业困难者找到安定的职业时,公共职业介绍所所长根据政令规定的标准,认为必要时,付给就业常备金,其数额由劳动省规定,以日基本津贴额乘以30而得数额为限。有领取资格者为从事职业介绍所介绍的职业或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所所长指示的公共职业训练而改变住所或住处时,公共职业介绍所所长按劳动大臣规定的标准,认为必要时,付给迁移费。其数额,参考有领取资格者以及受其瞻养的同居亲属通常迁移所需费用,由劳动省令规定。有领取资格者等,根据公共职业介绍所的介绍,跨区域寻找职业时,公共职业介绍所所长按劳动大臣规定的标准,认为必要时,付给跨区寻找职业活动费。其数额,参考前项寻找职业活动通常所需费用,由劳动省令规定。 关于雇佣安定事业。当因经济原因而不得不缩小事业活动时,政府为预防被保险者失业、谋求职工职业安定,可举办下列雇佣安定事业。(1) 不得不缩小事业活动,令所雇工人歇业的业主,政府应对歇工人员给予必要的资助与援助。(2) 对不得不缩小事业活动期间、为所雇工人举办与职业有关的教育训练的业主,政府就该教育训练给予必要的资助与援助,(3) 除(1) (2) 两事业外为谋求被保险者雇佣安定,举办必要的、经劳动省令规定的事业。当因产业结构变化等经济原因而不得不改变或缩小事业规模(简称“事业变更等”)时,政府为预防被保险者失业,谋求雇佣安定,可举办雇佣安定事业,并采取与上述办法相同的资助与援助。此外,为了被保险者等,政府可从事下列雇佣安定事业,以应付产业结构变化以及其他经济原因而造成的雇佣机会急剧减少,扩大雇佣机会,谋求雇佣稳定,向业主提供必要的资助和援助,以扩大中老年人的就业机会,或按劳动省令的规定举办其他必要的事业。 关于雇佣改善事业。为了被保险者,政府可举办下列雇佣改善事业,以纠正雇佣状态,预防失业,改善雇佣结构。(1) 向业主提供必要的资助和援助,以促进退休年龄的延长和高龄者的录用,改善不同年龄的雇佣结构; (2) 向业主提供必要的资助和援助,以便工作场所向有必要扩大雇佣机会的地区迁移扩大雇佣机会,促进季节性失业者大量集聚的地区实行全年雇佣,改善地区性的雇佣结构; (3) 向业主提供必要的资助和援助,以促进因产业结构变化等而在特定产业中一时大量出现的离职人员的雇佣,改善产业间的雇佣结构; (4) 为改善雇佣结构,举办必要的、经劳动省令规定的其他事业。 关于能力开发事业。政府为在被保险者等的整个职业生活期间,促进其能力的开发与提高,举办下列能力开发事业。(1) 对于职业训练法规定的业主等及为推进职业训练而从事活动者,给予必要的资助和援助,以振兴该业主等所举办的职业训练。对于为振兴该职业训练而提供必要的资助及援助的都道府县,补助其所需经费的全部或一部分; (2)设立并经营公共职业训练设施 (包括公共职业训练设施、举办为职业训练的受训者使用的住宿设施。)和职业训练大学(包括职业训练大学举办的指导员训练者使用的住宿设施)。对于设立并经营公共职业训练设施的都道府县,补助其所需经费的全部或一部分; (3) 为寻找职业者及准备退职者举办旨在掌握必要的知识与技能的讲习和适应作业环境的训练,以便重新就业; (4) 对于为接受提高职业素质的训练及与职业有关的其他教育训练的工人实行有薪假的业主,给予必要的资助和援助; (5) 对于接受职业训练 (只限公共职业训练设施举办的训练)或职业讲习的工人,付给必要的补贴,使他们容易接受或促进他们接受该职业训练或职业讲习。对于令其所雇工人接受职业训练的业主(只限这种业主: 在该职业训练期间,付给工人的工资相当于标准工时内从事劳动时支付的一般工资),给予必要的资助;(6)负担技能检定所需经费。对实行技能鉴定的法人及其他团体,给予必要的资助,以促进技能鉴定。对于为促进技能鉴定而采取必要的资助措施的都道府县,给予其所需经费的全部或一部分补助; (7) 除上述项目外,为开发和提高工人能力,举办需要的、经劳动省令规定的事业。 关于雇佣福利事业。政府为增进被保险者的福利,为完善和改进职工生活环境、援助就业等,可举办下列雇佣福利事业: (1) 建造并经管宿舍,以利因就业而迁居者。(2) 就录用、就业、安排等同工人进行商谈,并给予其他援助,同时设立和经营旨在实行该援助的设施;(3)设立和经营教育、文化、体育及休养等福利设施; (4) 提供贷款、身份保证等必要的援助,以便寻找职业者就业; (5) 就工人的职业适应性等与职业安定有关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充实有关研究资料; (6) 除上述项目外,举办必要的、经劳动省令规定的事业,以增进被保险者等的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