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关务公约Convention on Containers由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56年5月18日制订并经1972年修订的目的在于简化集装箱作为一个运输工具在国际运输中的报关手续的公约。主要规定是:(1)在集装箱运输中,缔约国应对因经由或转运而暂时进口的集装箱免征进口税费,但可收取为数有限、相当于所提供服务成本的规费和费用。《公约》对免税条件及暂时进口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2)集装箱免税进口之后,必须遵守经由或转运国家的国内规章,运输集装箱的路线应限于合理地直达或接近于直达出口货物的装载地点,或空集装箱的运出地点,而且在复运出口以前,集装箱在国内运输中只能使用一次。中国于1986年加入《公约》。 《集装箱关务公约》1972年12月2日订于日内瓦,1975年12月6日生效。共28条,分为6章:一、总则;二、暂时入口;三、核准凭海关封条运货的集装箱;四、解释性说明;五、杂项条款;六、最后条款。中国政府于1986年1月22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同年7月22日开始对中国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