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市贸易的管理
集市是农副产品流通的主要场所,与城乡消费者有直接联系,搞好集市贸易的管理,对农业的发展和城乡人民生活的改善都有重大意义。
科学的集市贸易管理应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1) 集市的建设。城镇建设在战略布置上要考虑集中贸易市场的建立,这是因为集市贸易与中心城市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城镇的主要集市应该是周围农村的经济中心,同时,也是邻近大中城市商品集中和辐射的集散中心。集市的场地要宽敞,设备要完善,选点要交通方便,利于商品吞吐和顾客往返便利。集市内或附近要有旅社、饭店、医院、娱乐场所,配套成龙,环卫工作也要跟上,要清洁整齐、秩序井然。关于集市的建立,要纳入市政建设的战略计划,应从市政建设费中开支,但也可以多种渠道集资修建。
(2) 集市贸易要为顾客服务,随时随地为顾客提供方便。顾客是集市的直接消费者,市场建设者、管理者在集市的硬件设施上,要多为顾客着想,为其提供方便。还要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解答顾客的咨询。
(3) 集市贸易的设置。设施应当完备,以保证交易顺利进行。要建立公平秤、合同公证所、商品检验处、商品卫生的检疫处、商业纠纷仲裁处、商情处、商品咨询处和政策咨询处、科技咨询处、物品存放处等服务部门,民办官办相结合,适当收费。作为专职市场管理的补充,它与市场行政管理机关分开,并接受后者的领导和监督。有条件的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办市场报,登载近期的商品行情,为供需双方牵线搭桥; 对市场动态作出预测,引导生产和指导消费,宣传文明经商的典型。
(4) 依法管理。1983年2月5日,国务院公布的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是我国建国后第一个市场管理法规,是我国市场管理三十多年来的教训和经验的结晶,为城乡集市贸易的管理以法规形式提供了保障。它对搞活生产,搞活流通,发展商品生产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市场管理有了国家的法规,就要如实地照章执行。《城乡集市管理办法》 是国家对进入集市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进行约束的一种管理法规。它强调指出: “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各有关部门应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城乡集市的管理。
(5) 贯彻 “活而不乱、管而不死” 的管理原则。所谓 “活而不乱”,它主要指对两个方面的问题要区别对待。对政策许可范围的商品,允许进入市场经营,并为其提供交易所必需的场所和其它条件,通过鼓励合法经营,使集市购销两旺,买卖自由、公平交易、秩序井然。面对那些将法律禁止经销的商品带到集市经销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取缔。此外,对那些经营作风恶劣,不讲社会主义商业道路,在市场上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短斤少两,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也要坚决打击。只要管理工作不松懈,不断健全管理制度,通过宣传教育,让人们逐步自愿地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这种 “乱” 是会逐渐消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