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集团诉讼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集团诉讼❶群体诉讼的一种。在我国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不确定,由其他代表人进行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适用集团诉讼的条件有:(1)当事人一方不仅人数众多,而且在起诉时尚未确定。(2)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3)集团诉讼代表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抗辩与集团内其他成员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抗辩属于同一类型。集团诉讼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起诉时的人数不确定为主要特征,因此,人民法院审查受理后的首要任务就是确定集团成员。首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公告,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案由、代表人姓名、管辖法院、损害事实及损害后果等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并确定申报权利的登记期限。公告的送达方式,可以根据地址不明的当事人所在地区的范围,在法院的公告栏或者送达人住所地区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张贴公告。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对其享有权利的法律要件(包括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负担举证责任;未尽举证责任,则不予登记,从而不具有集团成员的资格。人民法院审理集团诉讼案件,应就损害事实以及侵害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审理后根据集团成员的诉讼请求,分别情形作出判决:(1)集团成员的诉讼请求完全一致,则作出一般性判决,效力及于全体成员;(2)集团成员要求保护权利的方式相同,但请求的具体数额不等,则可根据实际损害,确定最低保护数额,以此为基数计算其它保护数额;(3)集团成员要求保护权利的方式不同的,则按不同的保护方式分类作出判决;(4)能够确定集团成员的权益保护总额的,则作出确定总额的判决,并明确各成员间的分配办法。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应当公告送达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仅对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发生效力,而且对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也发生效力(参见[选定代表人诉讼])。 集团诉讼又称 “代表人诉讼”、“集合诉讼”。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由其中一人或数个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源自19世纪英国衡平法,为当代美国民事诉讼予以发展和完善。作用在于同时解决当事人一方为一个庞大集团的诉讼,简化程序,避免在同类问题上作出相矛盾的判决,保护处于相同情况的众多受害人的权益。《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条例》第23条规定,集团诉讼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人数众多且不可能全部到庭参加诉讼; (2) 所有集团成员存在着共同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 (3) 请求或抗辩属于同一类型; (4) 代表人能够代表和维护所有集团成员的利益。该条同时规定了进行集团诉讼的程序: (1)诉讼开始后,法官须就该诉讼能否作为集团诉讼作出裁定;(2)法院须以适当方式,将已确定的集团诉讼通知所有集团成员,各成员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可以申请从集团中除名,如无申请,判决将对其发生约束力; (3) 代表人在法律未确认其代表资格前,不得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终结诉讼。在中国民事诉讼中,遇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情况时,可以由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可由当事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数为3至5人。如果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一方不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及诉讼请求,通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的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受害人具有效力。 集团诉讼当事人一方为一个人数众多的集团的诉讼。英美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其特征为共同诉讼和诉讼代理的结合。在集团诉讼中,集团中的多数人并不亲自参加诉讼,而由法院确认的代表人代表整个集团进行诉讼,法院作出的判决则对集团中的所有成员有拘束力。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工业社会中,某种行为或事件往往会影响或损害一大批人的利益,集团诉讼制度正是为了保护处于相同情况的众多受害者的利益设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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