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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集体谈判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集体谈判

劳方代表(一般为工会代表)与资方代表(个别资本家或资本家联合会代表)关于签订雇佣劳动条件协议的谈判。它是资本主义国家解决劳资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参加集体谈判的双方代表人员是:劳方代表由工会负责人、为工会服务的律师及外界聘请的律师等人员组成;资方代表由劳资关系顾问、公司律师、经理等人员组成。政府是集体谈判的第三方,主要是对谈判双方进行监督;规定谈判的规则;在必要时对双方谈判进行调解或干涉。集体谈判的过程通常分成准备和谈判两个阶段。准备阶段是在现行集体合同(团体协约)终止前1-6个月,资方就开始为下次集体谈判作准备,如:搜集有关情报资料;确立谈判的目标;研究对付工会的策略等。在谈判阶段,工会代表劳方向资方提出一系列要求,资方针对这些要求提出初步答复。双方将对方意见考虑后再进行谈判。其结果达不成协议时,需要由第三方代表出面调停,并在听取双方意见的情况下进行裁决。劳资双方对裁决不服,无法解决冲突时,劳方可能罢工,迫使资方妥协;资方可能采取关厂的办法威胁劳方屈服。集体谈判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劳动工资、劳保福利待遇、雇佣和解雇手续等有关雇佣劳动条件各个方面的问题。

集体谈判Collective Bargaining

由雇主和雇员自由选出的代表进行谈判以决定雇用条件和雇主、雇员之间的关系。集体谈判虽然受到不成文法有关共谋条文的限制,但仍是工会组织进行谈判时运用的一种典型方式。早在1794年,纽约和费城的印刷工人工会和鞋匠工会就运用这种方式进行谈判。现在,工会在全行业的基础上进行集体谈判。全国劳资关系法保护大部分行业的雇员享用这种权利。联邦的其他法律和州的类似法律保证另外一些行业的工人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

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collective bargaining

工会与单个雇主或雇主协会之间就工资、工作条件及其他就业问题进行的谈判。集体谈判通常只有劳资双方参加,但在有些情况下,其他的利益团体也会出现在谈判桌上。例如在美国的部分地区,教师谈判中也有家长代表参加。集体谈判可以在不同层面上进行,有全国性谈判,也有产业一级的谈判,组织一级的谈判,甚至工厂一级的谈判。由于工会会员范围的不同,集体谈判的覆盖面(集体协议所覆盖的雇员占雇员总数的比例)可能包括某一产业的所有工人或部分工人;集体谈判的内容包括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实质性问题,也可能包括一些程序性问题。集体谈判可能是一个全国性的多雇主谈判,也可能是一个组织一级的单个雇主谈判。在欧洲的许多国家,集体谈判的覆盖面都比工会密度要高,例如法国和意大利的工会密度不到20%,但集体谈判的覆盖面却超过70%。这是因为在这些国家,集体谈判所缔结的集体协议往往也适用于非工会会员,在雇主协会代表资方参加谈判的情况下,集体协议可适用于尚未工会化的组织,这些国家的政府有时也会将工会化部门集体谈判所达成的协议适用于非工会化部门。20世纪80年代以来,集体谈判在主要西方国家的一个重要发展就是分散化(或称分权),即在更低层面上处理劳资关系。全国性谈判和全国性协议的作用越来越小,组织(公司或企业)一级的谈判与协议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有的国家,例如英国,甚至弱化集体谈判,重新强调个人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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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

亦称“集体议价”。美国工会为确定雇佣条件和雇佣关系而与资方举行的协商和谈判。谈判内容包括工资、工时、工作条件、雇佣惯例、劳动纪律和职工福利等,为工人争取经济民主、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早在1794年,纽约、费城的印刷工会和制革工会就曾要求享有这种权利。工会为争得该权利进行过长期的斗争。不仅习惯法否认工会应享有这一权利,而且遭到资方的强烈反对。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社会改革中,这一问题得到广泛讨论,但仍未形成法律。直到1933年《全国产业复兴法》与1935年《全国劳工关系法》的问世,工会始得享有该权利。1947年《塔夫脱-哈特利法》禁止代表全国性同业工人的集体谈判。1959年《兰德勒姆-格里芬法》也对集体谈判权作出限制。集体谈判在美国现已形成制度,广泛运用于各生产部门。谈判的方式极为复杂,有地方性的,也有全国性的;有高度集中的,也有相当分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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