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组织所有权全称“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在中国,其主体是工业、农业、商业、修理和服务业等各个方面的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各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代表法人的机构经营、管理、统一行使其财产所有权。客体是集体所有的财产,除国家专有财产外,一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可以成为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客体。具体包括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山林、草原、草场、滩涂、水面、水库、电站和农田水利设施;集体组织所有的工业、农业、商业、服务业等企业拥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集体组织所有的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体育等设施以及国家无偿拔归集体组织所有的财产和集体组织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等。集体组织所有权通过生产资料公有化、集体组织成员集资入股、集体组织生产和扩大再生产,进行法律行为等方式获得。集体所有制组织对其财产享有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