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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集体农庄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集体农庄jítǐ nóngzhuāng

劳动农民自愿组成的集体经济组织。前苏联、匈牙利等的集体农庄出现较早,我国解放初期把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合作社也称为集体农庄。例如:“我们到莫斯科郊外的50多公里的高尔科村集体农庄去参观……”(《中国青年》1949.12.11页)“从遥远的东北,农民们送来了最好的大米;远远近近的集体农庄,抬着猪肉和蔬菜,打着红旗,来慰问他们。”(《新观察》1956.23.37页)“8年的时间不算很长,可是……残破的家庭已经枝叶繁茂,新生的孩子已经进了学校,几千年的小农经济已经改造成为集体农庄。”(《新观察》1956.24.13页)

集体农庄jí tǐ nóng zhuāngколхóз;коллектвное хозяйство

集体农庄collective farm

苏联农民为共同经营农业而建立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集体化初期,曾出现3种形式,即共耕社、农业劳动组合和农业公社。其中农业劳动组合是集体农庄的基本形式。故通常所说集体农庄即指农业劳动组合。农庄土地属国家所有,归农庄永久使用。其他生产资料,如大型农具、役畜、经营用建筑物等,归集体所有。庄员收入按参加集体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生活资料归私人所有。庄员可经营规定的宅旁园地和个人副业,作为收入的辅助来源。20世纪50年代中期后,由于合并农庄,和把经济力量薄弱的农庄改组为国营农场,农庄呈现数目减少而规模扩大的趋势。

集体农庄

又称“农业劳动组合”。在生产资料公有和集体劳动基础上,农民自愿结合起来,共同进行社会主义农业大生产的合作组织。苏联农业集体化初期,农民生产结合有协作社、农业劳动组合和农业公社3种形式。其中农业劳动组合是集体农庄的基本形式,主要生产资料和产品归全体庄员所有,土地属国有但由农庄永久使用,实行按劳分配。参见“协作社”、“农业公社”。

集体农庄Collective Farm

农民自愿组成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在苏联农业集体化运动初期,生产结合的形式有三种:协作社(共耕社)、农业劳动组合和农业公社。其中,农业劳动组合是集体农庄的基本形式,故通常所称集体农庄即指农业劳动组合。其主要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归全体庄员所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农庄永久使用,实行按劳分配。庄员可以经营规定的宅旁园地和家庭副业,作为收入的辅助来源。

集体农庄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权把个体农民组织起来,使用先进技术和机器从事农业生产的组织,是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集体农庄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种类型: 共耕社、农业劳动组合和农业公社。共耕社,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低级形式,社员只是在播种、中耕、收获等农忙季节共同劳动,属于社员私有的牲畜、农具共同使用。农业劳动组合,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永远归集体使用,其它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产品也归集体所有,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并允许社员经营规定的宅旁园地和家庭副业。农业公社,生产资料全部公有,生活资料也大部公有,个人消费品平均分配。苏联从1917年一直到1930年期间,在农业中这三种类型的组织同时并存。1930年联共 (布) 中央确定农业劳动组合是集体农庄运动的基本形式。所以,通常就把农业劳动组合称为集体农庄。

集体农庄

集体农庄Collective Farm;Колхоз

苏联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组织形式。在苏维埃政权初期,对小农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试验时,集体所有制形式依据其生产资料公有程度和产品分配方法的不同,分为农业公社、农业劳动组织和共耕社,统称为集体农庄。1930年,在全盘集体化运动中,正式确定农业劳动组合是集体农庄运动的基本形式。在集体农庄里,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归农庄永久使用;其它生产资料,如大型农具、役畜、经营用建筑物等归集体所有;社员进行集体劳动,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收入分配;社员可以拥有住宅、自有牲畜、家禽和小农具等,还允许经营宅旁园地和个人副业,作为收入的辅助来源。

☚ 社会主义工业化   集体农庄理事会 ☛
集体农庄

集体农庄

前苏联经济改革前,在农村中实行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联合农业生产组织。农庄土地为国家所有,归农庄使用。农庄在政府指导下,制定公有经济的规划。在分配方面,集体农民以劳动日为计算劳动与消费的尺度,每月可以预支一定的劳动报酬,在完成国家义务及扣除公积金后,在农民中按照劳动日分配实物及货币报酬。

☚ 集市贸易   集体经济 ☛
集体农庄

集体农庄Collective Farm

十月革命后,在苏维埃俄国农村存在的共耕社、劳动组合、农业公社等是集体农庄的最早形式。苏联在全盘农业集体化运动中,以建立农业劳动组合为基本环节。1930年6月,联共 (布)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的决议,规定发展农业的基本形式是农业劳动组合。
1932年,农业劳动组合占苏联全国集体农庄总数的95.9%,公社占2%,共耕社占2.1%。此后共耕社逐步向农业劳动组合过渡。公社放弃了生活公共化,实际上改为劳动组合。到30年代后期,农业劳动组合成了集体农庄的惟一形式。从此,农业劳动组合成为集体农庄的别名,集体农庄专指农业劳动组合。
集体农庄制度大体在30年代已经定型。
1930年3月,苏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和苏联人民委员会批准了 《农业劳动组合标准章程》 (《决议》,P. 574~578)。它成为全国所有集体农庄的根本组织法,具有法律效力。
1935年,农业劳动组合章程明确规定:农业劳动组合是劳动人民自愿联合起来、使用共有的生产资料和有组织的共同劳动的集体经济。劳动组合所占用的土地为国家的全民财产,为劳动组合无限期使用,但不得买卖或出租。全部役畜、农具 (包括犁、播种机、耙、脱粒机、收割机)、种籽、饲养公有牲畜的饲料、经营用建筑物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一律实行公有化。集体农庄要接受党和政府的直接领导。这种领导不仅限于对农业发展过程进行个别干预,而是要亲自担负起集体农庄的领导责任,帮助农庄推进经济的发展。虽然苏联有关的决议规定 “集体农庄是农民用自己的资金自愿建立起来的公共的联合组织”,它与全民所有制的国营农场“各有其特点”,应该区别对待,但实际上,苏联对农业的决策是高度集中的,对集体农庄的经常性事务,甚至个人的经济活动,都由中央以集中的方式作出决策,然后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层层下达,下级必须无条件服从,因此,集体农庄的自主权是十分有限的。斯大林认为,集体农庄是大经济,而大经济没有计划是不能经营的。所以,在实际的操纵中,国家往往通过政府的农业机构和农庄与机器拖拉机站的合同,给农庄下达计划任务。农庄根据上述计划任务 (包括应向国家交售的各种农产品的固定定额) 和对国家应尽的其他义务 (所得税、保险费等),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和收支预算,并在庄员大会上通过。集体农庄的计划任务事无巨细、包罗万象。计划任务就是指令,农庄必须绝对完成。这种农业计划管理制度在相当程度上脱离了集体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实际。按规定,集体农庄是劳动农民自愿组成的,民主是管理农庄的主要原则。示范章程规定农庄的事务由庄员大会管理,庄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庄园大会民主选举农庄管理委员会,在庄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管理委员会代行庄员大会职权。管理委员会产生主席、副主席,主管农庄事务。但在实际的工作中,上述民主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贯彻。主要表现在: 党政机关直接干预集体农庄的人事权,不定期召开庄员大会,庄员不能参与农庄管理事务等方面。固定的生产队是集体农庄的基本生产单位和劳动组织的基本环节,实行组内劳动责任制,负责各方面的生产工作。由于这种劳动组织形式往往无固定成员,也无固定的生产资料,管理不善,无人负责的现象严重,生产效率很低。集体农庄的分配制度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分配比例和集体农庄庄员的劳动报酬制度。农庄庄员的个人劳动报酬采用计件工作制,用劳动日计算报酬率。收入在提取各种公共积累之后,按照每个社员所完成的劳动日数,在全体成员中分配。
集体农庄是苏联社会主义经济的主要形式之一。它为苏联社会主义工业化作出了贡献,也为苏联伟大的卫国战争的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在理论和政策上的失误,集体农庄的管理和经营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弊端,长期以来制约着苏联农业经济的发展。
苏联解体以后,随着私有化的不断推进,在原有集体农庄体制的基础上发展租赁制、承包制,以及鼓励建立小型私人农场,成为改造集体农庄的主要途径。

☚ 新经济政策   新民主主义经济 ☛
集体农庄

集体农庄

苏联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在苏联农业集体化运动中,一开始诞生了三种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1)共耕社,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低级形式,社员只是在播种、中耕、收获等季节共同劳动,属于社员私有的耕畜、农具共同使用。(2)农业劳动组合,土地归国家所有,但永远归集体使用,其他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产品也归集体所有,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并允许社员经营规定的宅旁园地和家庭副业。(3)农业公社,生产资料全部公有,生活资料也大部公有,社员共同劳动,个人消费品名为“各取所需”,实际上是平均分配。第一批集体经济组织出现于1917年十月革命后不久的苏联。战时共产主义时期,集体农庄运动还处于试验阶段,开始时农业公社占的比重较大,大多数公社是在没收来的地主的庄园以及寺院、商人和其他资本家的农场上建立起来的。公社的成员多数是雇农和贫农,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从前线回来的士兵和由于工厂停产来到农村的工人。公社有办得好的,但多数办得不好。因此,从1919年开始,公社比重逐渐下降,农业劳动组合的比重逐渐上升。苏联的几种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并存的时间较长,一直到1929年,还没有确定集体农庄这一基本形式。1929年下半年开始,农业集体化大发展,有些地区又大量建立农业公社,强制地实行住宅、小牲畜、家禽、自用奶牛和其他生活资料的公有化,造成了混乱。1930年,联共(布)中央才确定农业劳动组合是集体农庄运动的基本形式。当时斯大林指出:集体农庄运动的基本环节,不是共耕社,也不是农业公社,“在目前时期,集体农庄运动的基本环节,即现在应当抓住的集体农庄运动的主要形式,就是农业劳动组合”(《斯大林全集》第12卷,第17页)。由于农业劳动组合成为集体农庄运动的基本形式,所以,通常也把农业劳动组合称为“集体农庄”。我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后,也曾设想在农村采取集体农庄这一基本形式。1951年7月5日,刘少奇在《中国共产党今后的历史任务》一文中指出,我国的农业在经过一个时期的巩固和发展以后,“就可以进一步地采取农业集体化的步骤,在农村中普遍地组织集体农场。农业集体化可能分为几个步骤实现,例如,首先在东北,其次在华北,再其次在其他地区”。1952年10月,他在受毛泽东的委托写给斯大林的信中又估算说,我们将在今后大力地稳步地进行对农业的改造,“准备在今后十年至十五年内将中国多数农民组织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集体农场内,基本上实现中国农业经济的集体化。”(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第220—221页)但后来我国在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时候,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主要没有采取集体农庄这一组织形式。

☚ 军垦农场   公营经济 ☛
集体农庄

集体农庄

苏联农业集体化合作社组织形式之一。1929年苏联农业全盘集体化时期,出现了三种集体化形式,即土地共耕社、农业劳动组合、农业公社。据当时的理论,认为农业劳动组合即集体农庄是最合适的形式。它实行社员的基本生产资料集体化,庄员组成劳动生产队,以主要精力参加集体农庄劳动,按劳动日取得劳动报酬。每户保留一小块宅旁园地和少量牲畜,供私人使用。后来农业发展,农庄内部的各项制度也有修改。许多集体农庄被吸收或改组成为国营农场。现在苏联国营农场在作用上已超过集体农庄。1985年苏联有集体农庄26200个。

☚ 联合劳动复合组织   联合国粮农组织 ☛
集体农庄

集体农庄

苏联农民为共同经营农业生产而组织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1929年下半年,苏联开始全盘集体化,大量建立农业公社,强制实行大部分生产资料公有化。1930年,联共 (布) 中央确定集体农庄运动的基本形式是农业劳动组合,即土地国有,由劳动组合永久使用,其他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归集体所有; 组合农户共同劳动,收入在作了各项必要扣除后按参加劳动的数量分配,组合农户可以保留小农具和一定数量的家畜家禽、经营规定的宅旁田地和家庭副业作为辅助收入。苏联在全盘集体化后(1929—1932) 建立了集体农庄23万多个。每个农庄平均有80个农户,1 500公顷耕地。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集体农庄扩大规模,合并了部分农庄,一些经济条件差的农庄又改为苏维埃农场。80年代中期,在改革浪潮的推动下,苏联集体农庄也开始实行承包责任制。

☚ 农业资本主义化   余粮征集制 ☛

集体农庄

collective farm;kolkhoz


集体农庄

kolkoz;collective fa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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